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农委印发201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农委〔2015〕107号

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5〕3号)的要求,本市制定了《201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4月23日

2015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5〕3号)的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5年本市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针对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举报受理率达到100%,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工作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重点区域:绿叶菜、豆类蔬菜及水果种植基地以及蔬菜生产散户多的地区。重点单位:农药经营企业以及规模化的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园和种植户。整治重点: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场。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重点区域:奶牛养殖大区、县和公司。整治重点:突出奶牛养殖大区、县和公司,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等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四)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单位: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五)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六)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环丙沙星、磺胺噻唑、磺胺脒、喹乙醇等抗菌药物。重点单位:水产苗种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整治重点: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以及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重点区域: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区,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整治重点:种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的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的行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识严重不符的行为,擅自改变兽药组方的行为,兽药中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瘦肉精”等其他禁用物质的行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目录外物质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在巩固前几年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继续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的指挥系统。同时,要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力”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保证专项整治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农业部门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公安、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形成执法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农业部门要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积极推广典型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和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