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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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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5〕2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交通委:

  沪交安〔2015〕157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关于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请督促有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研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1月3日上午10时08分许,在洋山深水港外东海大道进能源路西约300米处发生一起客车翻车事故,造成6人当场死亡,43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事故调查,并请有关部门大力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同时,市政府黄融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浦东新区、上海港公安局等单位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政府有关领导的要求,成立了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上海港公安局,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的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配合下,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赵靖良,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共康六村43号101室,住上海市宝山区共康新村43号101室,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10001928506。驾驶证情况: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取时间为1997年6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2日;发证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从业资格证情况:取得“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初次发证时间为2011年11月2日;从业资格证号为3100000010111027507,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日)。在事故单位从业情况:自2013年1月在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从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为该公司正式员工。

  个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经公安信息平台查询,赵靖良自2009年4月28日至事故发生前,共有18起各类交通违章记录,均已处理。2014年4月20日以来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经对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血液中和尿液中毒品含量的检测,未发现赵靖良有酒后驾驶、“毒驾”迹象。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沪D23347”,型号:福田BJ6129U8BJB,核定载客人数55人,事发时实际载客:49人(含驾驶员),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注册日期:2013年1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道路运输证号:沪交运管客字022809号,年审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事故车辆按照行业规定做二级维护,经综合检测站评定等级为一级。

  该车购买中国人保公司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为94万元,有效期至2015年1月28日24时,保单号:PZDS201331010000004101;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有效期至2015年1月21日24时,保单号:PDAA201431010000014570。经调取事故车辆车载卫星定位信息记录,显示事发前1分钟大客车车速为95千米/小时,存在超速违法行为(事发路段限速60千米/小时)。事发时,车辆时速为70至75千米/小时。

  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经公安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自2013年6月5日至事故发生前,共有7起各类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除本次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经专业机构检验,排除事故车辆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可能。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林生。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1日,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吕公路30号;实际经营地址:杨浦区周家嘴路3850号,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工商许可经营范围:省际包车客运,自有汽车租赁(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沪交运管许可市字:310000009578号),有效期为2014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0日,许可经营范围:省际包车客运。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1.事发地处洋山深水港外东海大道进能源路西约300米处。该路段位于港海路和能源路间,由西向东设有三条机动车道。事发时该路段标志标线设施齐全,机动车道间漆划有白色虚线,路肩漆划有白色道路边缘线。事发时为晴天,路面为沥青路质、干燥。道路南侧设有人行道,中央设有绿化隔离带。

  2.该路段自2009年10月份通车至本次事故发生前,未发生过死亡交通事故,未被列为危险路段。

  (五)事故大客车组织客运情况

  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上海黄浦旅游集散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集散站公司)签有汽车租用合同。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黄浦集散站公司提供黄浦旅游集散站至洋山港(往返)、黄浦旅游集散站至沈家湾(往返)、黄浦旅游集散站至朱家尖(蜈蚣峙码头)等线路的车船接驳服务。此次事故车辆即属于为黄浦旅游集散站至沈家湾(往返)提供旅客车船接驳服务。黄浦集散站公司会根据船票出票情况,提前一天安排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接驳任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1月3日10时08分许,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人赵靖良驾驶号牌为“沪D23347”大客车沿洋山深水港外东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海大道进能源路西约300米处时,因超速行驶和俯身捡拾掉落的手机,导致车辆向右偏离,碰擦道路右侧路缘石,随后赵靖良又向左急打方向,致使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车内6名乘客当场死亡、赵靖良和车内其他42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大客车严重损坏以及部分道路设施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4年11月3日10时11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该事故的第一次报警电话,即指令上海港公安局指挥中心迅速派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10时20分,执勤民警赶到现场。10时24分,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消防一中队到达现场投入施救。期间,上海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领导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警务航空队和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等应急联动单位迅速开展救援。截止当日12时40分,事故现场全部处置完毕,道路恢复畅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辆“沪D23347”驾驶人赵靖良在驾驶过程中,违规超速行驶,俯身捡拾掉落的手机,且在发现险情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一是事故单位未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且在车辆超速时未能做到有效提醒。

  二是事故单位驾驶人安全教育补课记录存在“代签名”现象。

  三是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的规定,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赵靖良,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违规超速行驶,俯身捡拾掉落的手机,且未提醒乘客佩戴安全带,并在发现险情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2.席林生,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3.王林祥,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4.马莉森,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履行职责不认真,督促下属做好安全工作不到位,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导致车辆GPS监控对超速行驶的车辆未能做到有效提醒、驾驶人安全教育补课记录存在“代签名”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5、李明,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员。未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6.张红扣,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不认真,致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补课记录存在“代签名”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建议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将驾驶人赵靖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席林生、王林祥予以行政处罚。

  责成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有关人员及其他负责人员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有效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行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予以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在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的处理。按照行业管理规定,直接将诚信考核等级降为B级,并纳入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以上处理结果报市交通委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深刻。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落实动态监管。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分类设置地面道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依法依规严格对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实时监控和管理。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安全大教育、大培训活动,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断丰富培训内容,重点突出规范操作、事故应急处置、应急自救、主动检查和提醒乘客佩戴安全带等内容,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大各项安全投入。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要加大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完善车载视频监控,强化车载卫星定位装置(GPS)应用,研究采用多种合理方式有效提醒驾驶人依法依规驾驶。

  (四)加强道路监管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联动,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违法行为的管控,加大打击违章违法力度。督促道路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更新、增设东海大桥及东海大道路段上的道路电子监控系统。

上海巴士新联谊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1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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