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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救发〔2015〕1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元/月)  

对象类别 原标准 增加额 调整后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 城镇 930 100 1030 农村 810 220 三胞胎 930 100 社会孤老残幼 司法老残 散居归侨 城镇 1170 140 1310 农村 1020 290 宽释人员 城镇 1170 140 农村 1020 290 因公致残知青 1170 140 纠错人员 港台回归人员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2170 250 2420 农村 1810 610 特释托派人员 2870 330 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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