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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府办发〔2015〕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2.取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的确认。

  3.取消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4.取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取消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6.取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

  7.取消高等学校内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调整审批。

  8.取消专科高职指导性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调整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2.增加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3.增加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

  4.增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5.增加根据国家部署深化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空间布局和实现步骤;指导协调市、区县教育规划的编制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三)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等各类教育工作;统筹高等学校设置、学科专业设置、学位点设置调整、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安排等;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推进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开展本市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及依法治校工作。

  (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远郊区倾斜,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深化特殊教育医教结合改革;加强内地中学民族班的招生、教育教学管理;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和基础教育学校设施设备配置。

  (五)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推动课程教学改革;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水平,推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深化产学研合作,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引导民办职业教育创新办学模式,促进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的办学合作;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六)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完善政策措施和资源配置,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和服务;引导高等教育主动对接需求、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整优化研究生培养结构;健全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提升大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

  (七)实施本市高等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进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技术市场建设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区建设;指导和推进本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统筹推进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统筹、协调和指导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工作,建设本市终身教育体系,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发展社区教育、家庭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指导农村成人学校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培训,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统筹本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建设、服务工作;指导扫盲工作。

  (九)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完善本市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民办教育行业组织。

  (十)归口管理教育系统对外交流,规划和引导本市涉外办学;规划和发展来沪外国留学生和国际学生教育,完善来沪外国留学生和国际学生教育社会服务体系;规划和指导本市教育系统国际汉语教育和孔子学院(课堂)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性教育系统出国(境)学生、教师、来沪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以及本市教育系统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参与制订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指导本市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统筹开展学生就业帮困服务,参与制订和实施教育资助政策。

  (十二)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建设工作;宏观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协调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科普工作以及国防教育工作;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十四)管理市级相关教育经费和教育国有资产,参与制订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监督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教育经费规范使用;管理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协调本市大学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本市教育审计督查工作。

  (十五)组织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开展基础教育学业质量评价和监测,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和本市实际的各级各类教育标准。

  (十六)规划、指导、协调学校后勤改革、后勤管理和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公共安全教育、禁毒教育、校园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做好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协调处理教育系统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发展规划处

  (三)人事处

  (四)财务处

  (五)研究室

  (六)基础教育处

  (七)职业教育处

  (八)高等教育处

  (九)终身教育处

  (十)民办教育管理处

  (十一)学生处

  (十二)科学技术处

  (十三)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

  (十四)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十五)学校后勤保卫处

  (十六)政策法规处

  (十七)语言文字管理处

  (十八)审计处

  (十九)德育处

  (二十)督导室

  (二十一)青少年保护工作处

  (二十二)信访办公室

  研究室与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研究室合署办公。

  人事处与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8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4名。非领导职数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教育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培训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文化教育类)的经营项目和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职业技能类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负责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和处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沟通协调和联合监管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依法履职。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挂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三)承担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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