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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汛办印发《上海市防汛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汛办〔2015〕5号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防汛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增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防汛信息工作水平,结合近年来防汛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防汛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上海市防汛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防汛系统信息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工作规范》等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防汛信息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

  防汛信息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区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考核原则和目的

  防汛信息考核工作本着目标管理、量化考核、突出质量、强化指导的原则,以推进全市防汛系统信息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考核范围

  凡各区县、各单位向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的防汛信息,均列入计分考评范围;各区县、各单位自行向除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外的部门报送并被采用的防汛信息,原则上不列入计分考评范围。

  第四条防汛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防汛信息是指各类反映当前防汛工作动态、存在问题、意见建议、下步打算等事关防汛防台工作的专报、简报和信息稿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关防汛安全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

  (二)涉及防汛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要会议、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三)当前防汛工作的主要进展、成效、经验、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意见建议;

  (四)针对防汛工作的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或者综合统计;

  (五)对防汛指挥决策具有参考价值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方法

  防汛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为信息基础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信息采用情况等三个方面。

  对各单位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主要是指对信息报送网络是否畅通、信息工作责任人是否明确等信息工作推进情况的考核。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信息报送、信息采用情况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非汛期每季度或半年一次、汛期每月一次的周期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

  第六条评分标准

  (一)根据各区县、各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报送基数:各区县防汛办年度报送基数为24条;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年度报送基数为6条。凡全年报送信息总数达到确定的年度基数即得全部基础分120分,如有超出则按每条信息加2分计,反之则按比例扣除基础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

  (二)被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得到市防汛指挥部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三)被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防总采用的信息,每条计6分;得到市委、市政府和国家防总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四)计分采取累加方式。如同一信息被多次采用,可累计计分;如同一信息由多个部门共同上报,报送的部门可同时计分。

  第七条奖惩形式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度评选表彰一次防汛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信息员。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紧急信息的实行通报批评。紧急信息瞒报、漏报被通报1次,或迟报、错报被通报2次的,取消优秀信息员和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第八条防汛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和支持防汛信息工作,落实了防汛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信息员;

  (二)信息网络畅通,制度完善,信息质量高,信息报送经常化、制度化,全年信息考核位于前列;

  (三)坚持喜忧同报,紧急信息及时报送,未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第九条优秀信息员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信息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服务意识强,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及时有效,能按时保质完成约稿任务,信息工作成绩突出,采编上报的信息质量高,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三)认真组织开展信息工作,使本地区、本单位信息报送网络完善,报送渠道通畅,手段先进,审核严格,信息工作规范化。

  第十条报送渠道

  按照推进无纸化办公的要求,各区县、各单位应通过电子邮箱或者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电子政务系统(市水务局电子政务系统)报送信息。涉密信息报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邮箱地址:sfxzhb@shanghaiwater.gov.cn

  电子政务系统联系人:陈程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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