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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及城市车辆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环保防〔2014〕553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及城市车辆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沪府发〔2014〕25号)文件精神,更好地贯彻相关标准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点燃式轻型汽车还必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关于车载诊断系统有关要求,且具备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监测频率(IUPR)和氮氧化物监测等两项排放监测功能;公交、环卫、邮政车辆还必须满足《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WHTC工况法)》(HJ689—2014)有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和注册登记(含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二、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已购买或外省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结转出手续(以购车发票日期或公安车驾系统办理日期为准)的符合《国五标准》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可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继续办理注册登记环保准入。

  三、准予销售、注册登记的《国五标准》车型以环保部公告为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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