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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等印发《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科合〔2014〕2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做好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验收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及规定、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等,在项目结题前,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下设课题的,以课题为单位开展财务验收工作。

  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项目(课题)预算的全部资金,包括专项经费和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财务验收工作。其中:

  市科委负责对获得专项经费资助达到200万以上的项目或影响重大的项目,组织专家组开展财务验收工作;对其他项目在验收过程中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关结论。

  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3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财务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财务验收方式分为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者两者相结合。市科委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是指通过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是指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在开展验收工作过程中,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六条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报销审批、资金结算方式和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二)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专项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单位对课题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的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四)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及本市财政财务制度及专项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五)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应付未付和后续支出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六)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七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计划任务书的规定,按时向市科委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下设课题的,由项目单位牵头组织课题单位共同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须加盖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财务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市科委收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财务验收工作。

  第九条市科委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市科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确定财务验收方式,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市科委开展财务验收工作。

  市科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遴选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专家在审阅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政策开展验收工作,讨论形成“通过”、“不通过”、“整改”的财务验收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市科委下达整改通知书,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整改通知后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市科委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财务验收。市科委根据财务验收意见和整改情况,形成“通过”、“不通过”的财务验收结论并下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课题)单位存在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违规转拨专项经费、使用虚假财务资料套取专项经费、擅自截留或挪用专项经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通过财务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课题)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的,按不通过财务验收处理。

  项目(课题)未通过财务验收,市科委在一定期限内不受理项目(课题)承担者申报科研计划项目(课题)。

  第十三条市科委负责收集整理财务验收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定密的项目(课题),其财务验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在财务验收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验收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如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通报、取消其参与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等处理措施。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十六条市科委对在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作为今后开展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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