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督〔2014〕1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小学阶段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小学阶段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59号)要求,为深化本市中小学课程与教学改革,切实减轻小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小学生的学业负担,本市自2013学年第一学期起,试点实施小学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自2014学年第一学期起,在全市小学全面推进此项工作。为了解本市各小学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委基教处、市教委教研室、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将对全市小学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对象
本市所有小学,包括公办小学、民办小学、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阶段、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小学。
二、督导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部门对学校“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管理和指导情况;二是学校推进工作情况: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落实情况、基于课程标准的评价落实情况等;三是家长对“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情况;四是各区县、各小学在推进“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中其他有特色的做法或可以借鉴推广的经验;五是关于“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导方式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督学听取学校自评,二是资料查阅,三是课堂教学观察,四是个别访谈,五是问卷调查。
四、时间安排
(一)区县自查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1月)
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部门,结合市教委文件精神以及此项工作的推进要求,对本区内小学联合开展全覆盖的自查工作。
区县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教育行政部门“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的管理情况;二是教学研究部门“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的指导情况;三是区县自查情况。自查报告书面材料盖章后于2015年1月30日前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大沽路100号3405室),电子稿发至:ease_ddb@126.com。
(二)市级专项督导阶段(2015年1月—2015年4月)
1.抽查学校的比例。市级专项督导由市教育督导部门会同市教委基教处、市教委教研室、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采取抽查的方式开展。原则上每个区县抽查学校数约占区内小学总数的1/3。
2.专项督导的形式。市级抽查由市教育督导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开展督查人员培训,采取各区县交叉督导的形式,各区县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人员赴对口区县进行实地督导。
3.专项督导的结果。督导组将梳理总结区县和学校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经验和特色亮点,形成《一校一报告》和《一区一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督导报告,为后续推进提供可借鉴的做法。
(三)整改跟踪阶段(2015年4月—2015年10月)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对督导中发现的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与评价”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跟踪督导。
联系人:顾薇;联系电话:2311679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