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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财采[2014]32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12年我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将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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