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农委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农委〔2014〕384号

关于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的精神,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全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会议要求,扎实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做好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做好职能交接,明确监管责任主体

  根据市政府会议要求,从9月20日起,本市畜禽屠宰管理职能从商务部门划归农业部门,屠宰场(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转交给农业部门。此外,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也将扩展为畜禽屠宰监管。屠宰行业监管、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屠宰检疫监管将全部由农业部门负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此次职能调整后,农业主管部门承担屠宰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畜禽屠宰监督执法工作。因此,各区县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移交,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施设备和执法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对在协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区县政府汇报,在职能划转过程中,确保人、财、物等同步到位,确保畜牧兽医部门既能承接职能,也能履行好职能。

  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夯实安全监管基础

  畜禽屠宰行业监管涉及到畜禽养殖、调运、屠宰、流通等环节,监管环节多,难度大。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及时研究和掌握辖区内屠宰企业现状,要继续巩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对申请延期整改的屠宰厂(场)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复核审查,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坚决关停不合格企业。要及时将审核合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基础信息纳入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平台电子化管理,推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分类指导和动态监管。要重点根据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模式对生猪屠宰业实施分类管理,确定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明确监管重点和难点。同时,要全面掌握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建设情况,严格行业准入标准。

  三、严格做好监督执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屠宰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进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设。要认真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并积极探索以“企业专职兽医同步检验和驻场官方兽医负责监督”相结合的检疫监管新模式,确保屠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扎实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强化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估,科学、规范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切实提高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全面做好行业统计,加强屠宰信息管理

  各区县要及时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补充、更新、完善经审核清理后的屠宰企业基础信息和更新、确认换证状态,确保系统内企业与已报送审核状况一致。按照国家统计局新批准实施的《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要按照《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60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的规定,及时做好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报告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加强基层畜禽屠宰监管执法力量、条件保障和规范化建设,建立畜禽屠宰监督专业执法队伍,确保畜禽屠宰安全监管不留空档、有序衔接。各区县要加强组织协调,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密切配合,引导企业加强自律,严格落实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各项措施。要转变畜禽屠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机制,加快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源头控制、过程管理、风险可控、处置高效”的长效机制。

  各区县在扎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其他畜禽屠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