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办〔2014〕6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4〕55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应充分认识到信息公开工作是高校的法定义务和要求,是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提升教育工作透明度的重要内容,编制和公布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重要内容和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抓手。各高校应认真及时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方便群众全面了解相关信息。
二、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情况(主要反映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情况(主要反映学校受理、答复师生和公众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以及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主要反映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评价情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受到举报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各高校应结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2014年度上海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办〔2014〕47号)附件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强化主动公开意识,将学校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主动公开各类学校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主动公开情况”中逐项说明。其中,各类招生考试信息、学校财务信息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领域应详细说明公开情况和特色做法。
四、年度报告的编制应注重内容的丰富性和条理性,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五、各高校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年度报告在学校网站首页或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同时,请各高校将报告纸质文本(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附学校联系人、联系方式、年度报告发布网址)一并报送至我委备案。我委将结合高校信息公开评议工作,对各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进行督查。
联系人:顾晴娜;联系电话:23116828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3216室;邮编:200003
电子邮箱:gqn@shmec.gov.cn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