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食药监药化注〔2014〕840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技术转让审评相关工作的批复》(食药监药化管函〔2014〕2号)精神,我局已获授权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要求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开展技术审评。为更好开展药品技术转让审评工作,我局制定了《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须知》(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提出,其他类别药品的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