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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等调整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农委〔2014〕364号

关于调整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本市畜牧业生产稳定和畜产品市场有效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29号)等精神,现就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疫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本市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

  二、补助原则

  按照责任分工明确、事权财权统一、操作规范有序、防控质量可控的原则,本市强制免疫疫苗和散养畜禽防疫工作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强制免疫疫苗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承担;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补助对象

  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饲养的养殖场(户)。

  2.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补助对象为:本市乡镇和村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

  3.散养畜禽是指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

  四、补助标准

  1.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按本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补助标准具体按照当年产生的采购价格结算。强制免疫疫苗种类、疫苗毒株等如有变动,按农业部相关规定调整实施。具体免疫程序按本市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实施。

  2.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以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工作为主要依据,牲畜注射费不低于2.00元/头次,家禽注射费不低于0.30元/羽次,各区县可根据畜禽养殖分布、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确定。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农委和市有关单位根据本区县和单位畜禽实际饲养量,按照免疫程序,合理计算下年度需要的疫苗用量,并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市农委。

  2.强制免疫疫苗经本市统一组织采购后,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合同管理要求,负责将疫苗发放至各区县及市有关单位。

  3.负责疫苗发放和疫苗储存的市及区县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疫苗发放、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要切实完善疫苗存储、运输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领用和发放台帐以及定期核帐制度,切实规范疫苗各项管理工作。

  4.各区县农委要根据辖区内散养畜禽饲养量、免疫程序和补助标准等情况,合理科学编制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预算。各区县可根据地方实际,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强化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稳定基层防疫队伍。

  5.各区县财政部门要配合区县农委认真审核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安排和下拨补贴资金,确保防疫经费落实到位,并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各区县农委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建立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考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发放及考核管理办法,要定期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工作绩效与经费补助挂钩,切实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7.市农委将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管理的要求,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防控工作组织部署、基层防疫队伍建设、防控措施推进落实、免疫密度和质量等防控成效进行考核,以切实推进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2〕36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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