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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明确律师事务所管辖问题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县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司法部《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部分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8〕8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律师事务所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是指其住所所在地

  司法部有关规章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是指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所在地。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是指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记载于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的地址。《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规章中规定应由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的对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职责,应由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所在的区县司法局履行。

  二、坚持依法、平稳、有序地解决管辖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本市存在一批事实上由非住所所在区县司法局管辖的律师事务所。对于存在此种情况的律师事务所,各区县司法局要认真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通过自主选择变更住所地或变更主管机关的方式完成调整,逐步调整过渡至由住所地所在区县司法局实施监管,确保依法、平稳、有序地解决管辖问题。

  在调整过渡期间,有关工作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在调整过渡期内,需要调整管辖的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表彰评比等工作,原则上仍由此前实施监管的区县司法局负责。

  (二)涉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违反《律师法》的投诉,目前实施监管的区县司法局已经受理但尚未答复的,移交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调查处理;过渡期内,此类投诉一律由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调查处理,并做出答复。

  (三)涉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投诉,各区县司法局均可直接移送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四)不涉及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构成违反《律师法》或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投诉,仍由目前实施监管的区县司法局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对此前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提出异议的,一般不再予以纠正;提出异议的,作为个案由市司法局专题研究解决。

  三、统一思想,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律师事务所管辖问题成因复杂,牵涉较广且与律师事务所利益攸关。各区县司法局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看待这一问题,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争取区县党委、政府的支持,确保平稳有序完成此项工作。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市司法局请示、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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