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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本市开展2014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市健康教育所,有关医疗机构:

  2014年10月10日是第23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今年精神卫生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心理健康,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28号,请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要求,10月9日至15日期间,本市将组织开展以社区居民、青少年学生、白领人群、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媒体工作者等为重点对象的主题宣传活动。现将本市组织开展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安排

  (一)市级宣传活动。在市精神卫生中心举办“走近绿丝带”医院开放日活动,组织市民、媒体工作者等参观医院开放科室,介绍本市精神卫生服务发展和《精神卫生法》贯彻实施情况,举办精神健康科普讲座。开展“飘扬的绿丝带”微信宣传周活动,提升市民对世界精神卫生日的知晓度和对精神健康的关注度,扩大“飘扬的绿丝带”公众微信知名度。在松江区举办“健康大讲堂”专家讲座,开展主题宣传,向市民传播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有关知识和技能。

  (二)区县宣传活动。各区县围绕活动主题,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情况,在医院、社区、学校、企业、楼宇等场所开展各类心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举办摄影展、科技模型制作、生活技能竞赛、志愿者招募等活动,提升居民相关知识水平,促进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发动。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宣传活动,调动辖区专业力量,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团体及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形成多部门、多方面开展宣传的局面。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及市健康教育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策划、精心筹备,确保市级主题宣传顺利开展,统筹区县专业机构宣传活动,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二)紧扣主题,丰富宣传形式。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专业机构要围绕宣传主题开展活动,介绍本市心理卫生工作的情况、服务资源和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的知识、技能等,减少公众对精神疾病的误解和歧视,促进市民对心理健康的理解及服务利用。各区县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通过海报、黑板报、宣传折页、小册子等形式,开展医院开放日、义务咨询、讲座培训等多种贴近目标人群的宣传活动。

  (三)注重普法,开展法制宣传。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贯彻实施及《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的修订进展,大力开展精神卫生法制宣传,将普法宣传作为活动的侧重点之一。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专业机构要借助主题宣传,普及有关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诊疗、康复、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市民的精神卫生法制意识,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请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及时汇总各区县精神卫生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并于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送我委疾控处。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国卫办疾控函〔2014〕82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4年10月10日是第23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推进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我委决定在10月10日前后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精神卫生日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2014年的活动主题为“心理健康,社会和谐”。旨在号召全社会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共同承担防治责任和义务,推动形成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保护和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二、活动要求

  (一)各地要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动员地方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工作一线,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开展调查研究,走访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慰问精神障碍患者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二)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政策措施和防治核心知识,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认识。加强患者及其家庭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正面宣传。规范对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

  (三)世界精神卫生日前后,我委将制作、发布精神卫生宣传材料,请各地注意采用和推广,进一步优化环境宣传和社会宣传。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宣传活动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并于2014年12月25日前报送我委。

  联系人:疾控局易乐来

  联系电话:010—68792639,68792842(传真)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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