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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科〔2014〕4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养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和推进上海产业跨越发展的优秀科技人才,根据市财政预算制的要求,市科委启动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秀学术带头人计划:

  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优秀科技人才,申请者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须有独立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经历。

  本年度继续关注带头人对学科和团队建设的推动作用,注重责任人对团队中青年人才的培育,通过“一带一”的培养,依托项目的实施,提升团队中青年骨干的科研创新能力。“一带一”培养对象为年龄在40周岁以下(指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教授及以下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且未主持过省部级(含)以上相关人才计划项目,要求作为第二责任人参与项目申报。

  二、优秀技术带头人计划:

  面向在沪企业(包括转制的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申请者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任职资格,项目依托单位须在2012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以上,且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参与企业项目研究开发、前期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高校、研究院所科研人员,可以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申报优秀技术带头人。

  三、申请者年龄应未满50周岁(指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每年在沪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与其所在单位合同期限覆盖本计划项目的执行期限。

  四、已获得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资助或已获市科委其他人才计划资助尚未结题的人员不能申报。一位科研人员不能同时参与两个及以上本计划项目的申报。

  五、为提高申报项目质量,2015年度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实行单位遴选,择优申报。近两年未获资助的单位(以法人单位计)可申请1项。

  1、优秀学术带头人:各单位择优推荐的项目申请数及申报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2、优秀技术带头人:由各区县、企业集团自行组织遴选,择优向市科委统一申报,其中非中央直属、非市属企业的申请者须经所在区县科委审核遴选后推荐申报。

  六、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的遴选采用第一轮网上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的方式,如申请人本人未能参加见面会,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七、申请者在“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填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人才计划版),在线打印后连同附件材料,送交所在单位(区县)审核。所在单位(区县)应认真审核,如实填写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

  八、高校、研究院所科研人员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申报优秀技术带头人项目,所有书面申请材料由依托单位负责汇总报送。

  九、项目执行年限为3年,资助额度为40万元。

  十、网上填报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3日17:00时。书面申请材料一式3份,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须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申请汇总表”2份。集中受理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至11月4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进入“办事服务”专栏;

  2)点击《B01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申报》“在线受理”图标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课题名称”、“依托单位”、“负责人”、“登录密码”)

  【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人员申报优秀学术带头人计划:选择“优秀学术带头人”;企业科研人员申报优秀技术带头人计划:选择“优秀技术带头人”;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人员依托企业申报优秀技术带头人计划:选择“优秀技术带头人(高校科研院所)”】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课题名称、依托单位、负责人、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十一、联系方式

  1、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何晓君、李祥太、董潋滟

  联系电话:63875151转665、667(或33080464),23112524

  E-mail:pm@cae-shc.gov.cn传真:33085464

  2、书面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上海市钦州路100号(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1号楼1楼受理大厅

  联系人:何晓君、李祥太

  联系电话:33637937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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