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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监局关于2014年上半年度上海市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评价情况的通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行为,提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2014年上半年,本市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组织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评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上半年度监督检查评价电梯维修保养单位123家,并组织技术人员结合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对本市92600余台在用电梯的维保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单位8家(具体名单见附件)。本次现场监督检查评价按照《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实施监督检查评价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许可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电梯事故、服务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

  从检查评价结果看,大部分单位能够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及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人员、场地等资源条件基本能够满足许可规则的要求;维修保养的相关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单位负责人对电梯的维保质量、维保人员的安全较为重视,能按照要求及时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维修人员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应急处理故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的原始记录等见证材料不齐全,档案管理不规范;一机一档管理不完整、部分仪器仪表未检定;维修保养记录和自检记录不符合要求;适用的技术规范、安全标准未及时更新;一些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及时修订等。

  2.基本资源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由于人员流动频繁,部分单位维保人员数量不能持续达到许可规则规定的最低数量;部分单位缺乏对员工安全和技能方面的教育培训;备品备件、施工工具、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有所欠缺。

  3.作业指导书和维修保养计划的制订不符合规范。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部分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计划未明确到季度、半年、年度,维保记录不规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电梯自检工作不规范。部分单位对维保人员日常维保的行为和维保质量缺乏监督;应急投诉电话未存档记录;电梯自检内容未能完全涵盖《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要求,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至少每半年对电梯进行一次自检;自检人员缺少,不少自检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下一步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电梯维修保养监督检查评价以及后续监管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正式实施,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于不落实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及时通报相关使用单位,建议其更换维保单位。对注册在本区域的评价结果较差电梯维保单位,将其纳为本区(县)的重点监察对象,至少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评价,且对评价结果较差的电梯维保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所维保的电梯应进行重点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其维保工作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急救援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等。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维保行为,确保电梯的维修保养质量,保障全市电梯的安全运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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