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安委会关于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安委会〔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科学高效组织实施救援,提升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水平,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现结合本市实际,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高度重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和“不抛弃、不放弃”的应急救援理念,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指挥、精心组织,联动处置、科学施救”的应急处置原则,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全力以赴搜救遇险人员,精心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有效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二、严格落实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生产营业范围、类别、危险程度等实际状况,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认真分析危险因素,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建立专兼职救援机构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物资,加强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知识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要与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能够有序高效进行。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编制行业领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提高处置事故的能力。

  实行单元化应急管理区域的牵头单位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统筹协调区域内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整合、储备应急资源,完善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联动和协作处置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进一步规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先期处置。发生事故或险情后,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现场人员疏散和有序撤离,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施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要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对可能影响和危及周边水源、大气、供电、供气等环境和群众生活的事故,要第一时间通知周边可能涉及的单位和人员,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二)政府和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响应。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事故信息后,要核实和了解事故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应急联动中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应急联动单位下达处置指令。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同志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统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原则上由区县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在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总指挥要认真履行指挥职责,明确下达指挥命令,明确责任、任务、纪律。指挥部会议、重大决策事项等要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要妥善保存。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指挥部指令,对于延误或拒绝执行命令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原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三)强化救援现场管理。指挥部要充分发挥专家组、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分析危险状况,制定救援措施,实行科学决策。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如实提供现场有关资料、工艺材料和遇害遇险人员等情况。要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处置区域、火区灾区入口等重要部位要实行专人值守,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要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要对可能影响环境危害的危化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进行监测,特别是在临江、临河、临海、人员密集场所附近发生的事故应按照本市和有关部门的专项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告知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

  (四)确保安全有效处置。救援队伍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在救援过程中,综合性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等各方救援力量要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况。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根据救援方案和总指挥命令组织实施救援;在行动前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科学组织救援,积极搜救遇险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五)适时把握救援暂停和终止。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救援队伍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总指挥长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强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一)全力强化应急保障。区县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要加强应急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采取财政资金和安全投入措施,购置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挥部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救援条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高危和较大危险行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责任险。

  (二)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指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等新兴媒体及时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

  (三)精心组织医疗卫生服务。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或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和药品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四)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要组织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指导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等;在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救援处置费用的情况下,对参与处置的应急救援力量物资损耗予以适当补偿或调拨;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要求,采取现场实战演练、桌面推演、预案解读与实训等形式开展演练活动;要把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提升能力、改进完善应急预案作为演练的主要目的,认真组织应急演练评估总结,制定整改计划,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演练能够起到检验预案、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的效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要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要求,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和市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产业、所管行业等危险状况,组建必要的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形成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专业救援队伍为补充、专家队伍为支撑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要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鼓励中小企业、高危和较大危险行业企业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供应急救助。

  (七)加强值守应急和应急联动机制。要按照本市《政府系统值守应急管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提高值守应急接报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并建立健全事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等重要时段,要落实领导带班制度。要按照本市应急处置工作联动机制要求,形成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同内外的快速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

  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建立指导和协同处置制度。接报本市发生重大、较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以及社会影响恶劣事故后,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同配合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单元牵头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指挥部的指挥职责;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市政府以及派出单位等报告。当根据需要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后,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参加指挥部协同处置事故。

  (二)完善总结和评估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单元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总结报告交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情况作出评估结论。

  (三)落实应急奖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影响和妨碍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15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