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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安委会〔2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从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以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为重点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以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为重点的粉尘防爆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全国和本市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的沉痛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五个要严”(检查要严、执法要严、整改要严、追究责任和处罚要严、各项制度的落实更要严)的总体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联勤执法机制,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一)“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内容及职责分工

  突出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

  1.打击破坏损害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三类管道行为,整治管道违章占压、安全间距不足、穿越密闭空间以及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石油天然气管道整治由发展改革或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城镇燃气管道整治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整治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

  2.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夏季禁限时间段违规装卸、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等问题。(交通运输企业层面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

  3.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4.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分别由交通、海事部门牵头组织)

  5.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由消防部门牵头组织,住房保障、规划国土等部门配合)

  6.打击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整治特种设备无证操作、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电梯无证使用、超期未检、维保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维保等问题。(由质量技监部门牵头组织)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内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宣传、新闻办等部门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执法联动,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铝镁制品机加工及其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要立即对本地区铝镁制品机加工及其他存在煤粉、面粉、淀粉、血粉、鱼粉、纸粉、木粉、棉花、烟草、塑料、染料等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本市还应重点突出家具制造、高纯试剂生产使用、芯片加工、服装加工类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排查,对标分析,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等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辨识粉尘燃爆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防水措施,及时彻底清理生产中产生的粉尘,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1.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厂房应为单层建筑,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建筑的结构,则应采用框架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在爆炸时能有效地进行泄爆。其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应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规定要求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企业,要立即督促落实整改。

  2.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与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必须采取防止静电积累及静电火花措施;

  3.应按工艺分片(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收尘器设置在建筑物外,并设有泄爆装置和防雨措施,回收的铝镁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4.建立严格的清洁制度,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每班都应及时清扫。保持作业场所清洁,不得有洒落粉尘聚集,严禁采用正压气体吹扫。在贮存能自燃的散装铝镁粉料时,应采取防水防雨措施,并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5.严格作业审批制度,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企业应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除尘,保证收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收尘系统一旦停运,必须随即停止相关生产作业。

  6.在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三、时间步骤

  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8月中旬)

  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要督促企业深刻汲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治以上六个重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及其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要督促企业逐条逐项梳理,列出问题清单,对表立即落实整改,并向属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告。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8月中旬-11月底)

  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与当前已经开展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油气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夏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对六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综合治理的,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并从严从重处理。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要不定期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坚决打击,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推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对基层开展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深入开展。要对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

  本市成立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协调、推进等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将落实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确保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五、重点工作措施

  (一)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要建立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实施一案一档,落实监管责任,实施跟踪督办,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每月至少开展2次联合执法行动;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各区县和有关职能部门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情况的跟踪督查。

  (三)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各区县、各职能部门要以暗查暗访的方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题行活动,要在门户网站上开设专栏报道专题行开展情况,通过主流媒体适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四)严格实施“黑名单”制度。各区县、各职能部门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五)开展典型案例公开审判和约谈警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配合公检法机关,对企业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或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等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审判,强化教育和震慑。对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不力或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逐级开展约谈警示。

  (六)实行“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在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六、有关信息报送要求

  各区县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牵头组织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明确此次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具体联系人,并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一)8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

  (二)活动期间,每月30日前,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情况。

  (三)12月10日前,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此次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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