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编辑:上海法规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职成〔2006〕38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等的精神,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2号),制订了《<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励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2.《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操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本市从今年起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专业奖励”)。为做好“专业奖励”实施工作,特制定操作细则。

  第一条实施“专业奖励”的专业是经“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工程”评估验收合格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所设置的当年被市教委列为本市“中职校专业奖励”范围的专业。

  第二条确定“专业奖励”专业和学校的基本原则

  (一)支持和鼓励学校设置城市发展急需、紧缺、艰苦,但是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并且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业,满足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二)在“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工程”评估验收合格的“中职校”中,选择专业基础条件较好、专业设置比较稳定、具有连续招生3年以上,并至少有一届毕业生且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的专业;

  (三)市教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补充专业目录》和批准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为依据,确定当年“专业奖励”的专业招生目录。

  第三条“专业奖励”的对象

  (一)报考列入当年“专业奖励”的专业,并被相关学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

  (二)符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从其它相关专业转入“专业奖励”专业的学生,在学校尚有“专业奖励”名额的前提下,可从转入学期起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第四条“专业奖励”标准

  (一)符合“专业奖励”对象的学生,其在校就学期间(除转学、转专业、休学除外)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为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标准。即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2600元。

  对于就读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的奖励标准,均按其所在学校上述标准执行,即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奖励2600元。

  第五条学生申请“专业奖励”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符合本市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操行评价合格;

  (四)勤奋学习,生活俭朴、积极上进。

  第六条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三至四年,含学年学分制),符合本市学籍管理规定转出本校或本专业和经批准休学期间等情况的“专业奖励”学生,不再享受“专业奖励”政策。

  第七条对既符合“专业奖励”,又符合“帮困助学”甲等助学金条件(详见《〈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的同一名学生,学校可按“就高”的原则给予其“专业奖励”或“帮困助学”,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报。“专业奖励”实行每学期申报制度。学生向学校领取相关“专业奖励”申请表(样张见附件),认真填写后送学校。

  (二)学校审核。对申请“专业奖励”的学生,学校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逐一确认,经确认公示一周后,报学校主管单位审核,并填写《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汇总表》(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教委职成教处备案。

  第九条经费支付方式。“专业奖励”经费,由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部分中支付。“专业奖励”经费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条组织管理

  (一)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实施“专业奖励”工作。学校要制定并公布本校的“专业奖励”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专业奖励”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三)对“专业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发给相关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此项工作完成好的学校给予表彰,对社会反映强烈、严重违规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学校在每年中职校招生期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初中学校和社会广泛宣传本市中职校学生“专业奖励”政策。

  各中职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具体介绍有关实施专业奖励政策操作办法,确保“专业奖励”工作顺利有序展开。   

  附件: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

  ―――――学年第学期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学生申请表  
   本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电子注册号

入学时间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住址

邮编


家庭电话

家长手机


家庭主要成员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联系电话

























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2号),本市从今年起建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金制度(以下简称“帮困助学”)。为做好“帮困助学”实施工作,特制定操作细则。

  第一条实施“帮困助学”的学校是纳入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

  第二条帮困助学金补助标准

  (一)补助学费标准按就读学校现行的学费收费标准进行补助。即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补助2600元。

  对于就读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的补助学费标准,均按其所在学校的上述标准执行,即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学年补助2600元。

  (二)补助书簿费标准根据学校专业教学要求,按每学年每人400至600元标准补助。

  (三)补助生活费标准按学每年每人990元标准补助。

  第三条“帮困助学”对象标准设甲、乙、丙三等助学金

  (一)甲等助学金对象:在本市中职校就读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按补助学费、书簿费和生活费标准

  的100%比例给予补助;

  (二)乙等和丙等助学金对象:在本市中职校就读的特殊帮困家庭学生。根据学生具体困难程度,由各中职校确定乙等和丙等帮困助学金。

  第四条为保证中职校的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各校都必须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制度,按照“帮困助学”等有关文件要求予以资助。确定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原因而辍学。

  第五条学生申请“帮困助学”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符合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操行评价合格;

  (四)勤奋学习,生活俭朴、积极上进。

  第六条对既符合“专业奖励”(详见《〈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又符合“帮困助学”乙等、丙等助学金条件的同一个学生,可按“专业奖励”政策实施。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帮困助学”实行每学期申报制度。

  (二)学生申请

  1.低保家庭学生。学生向学校领取“帮困助学”申请表,认真填写后,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确认。学生持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2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63号)规定审核确认盖章后的申请表以及家长单位出具相关材料和证明,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2.烈士子女。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可向学校领取“帮困助学”申请表,并提交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3.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的学生、纯农户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可向学校领取“帮困助学”申请表,提交街道、家长单位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和证明,按照本市“帮困助学”政策和学校制定的“帮困助学”的具体操作办法实施。

  (三)学校审核

  1.对申请帮困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应制定学生家访工作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走访学生家庭、街道(乡镇)和有关单位,做好帮扶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核实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学校在进行家访等工作时,注意保护申请人的隐私。

  2.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将获得帮困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并填写《****年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金学生名单汇总表》(见沪教委职成〔2006〕22号),于每年10月底报市教委职成教处备案。

  第八条经费支付方式

  (一)“帮困助学”甲等助学金经费,由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部分中支付。

  (二)乙等和丙等助学金由学校按学费收入的7%比例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的经费中支付。

  “帮困助学”经费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第九条组织管理

  (一)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组织机构,全面负责实施“帮困助学”工作。学校要制定本校的“帮困助学”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帮困助学”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三)学校对“帮困助学”经费实施专款专用,补助费应及时发给相关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如发现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此项工作完成好的学校给予表彰,对社会反映强烈、严重违规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学校在每年中职校招生期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道,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初中学校和社会广泛宣传本市中职校学生“帮困助学”政策。

  各中职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时,要具体介绍有关实施“帮困助学”工作操作办法,确保“帮困助学”工作顺利有序展开。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