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6]14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中国公民****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登记行为,从“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理念出发,为被****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抚养、教育环境,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被****人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决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各级****登记中心开展对****登记申请人建立调查评估的工作制度,即对****登记申请人实行****登记前的调查评估工作和****登记后的定期回访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评估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一)市和区(县)民政局的****登记中心负责对****登记申请人的调查、评估、回访的工作。调查、评估工作是****登记中心的一项工作职责。****登记员在办理****登记中应对****登记申请人的****登记条件进行实质性的调查评估,并作出****登记申请人是否符合****登记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作为****登记审核时的主要依据。
市和区(县)民政局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街道、乡镇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或社会工作者开展对****登记申请人****登记条件的调查、评估和回访工作。
(二)受委托从事调查的工作人员要在接受《****法》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登记员或受委托从事调查的工作人员,上门调查、评估时要出示有关证件,并取得****申请人的配合。
二、调查评估的内容
****登记员(包括受委托从事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下同)应当按照《****法》、《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登记申请人从以下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
(一)****登记申请人决定****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二)****登记申请人的个人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及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相处,是否有家庭责任感。
(四)有无婚生子女,是否与****登记申请人同住。
(五)****登记申请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影响抚养孩子的不利因素。
(六)****登记申请人的经济收入、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情况。
(七)有无犯罪记录。****登记申请人是否有酗酒、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
(八)****登记申请人目前居住的住宅条件,居住房屋的面积,被****人的居住场所。
三、调查评估的方式
****登记员可以通过约见****登记申请人进行访谈、到****登记申请人的住所实地查看或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等方法,全面了解****登记申请人的情况,并把与****登记申请人访谈、实地查看和走访调查的次数、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形成综合调查评估意见。
四、调查评估工作的要求
(一)市、区民政部门****登记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登记调查评估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宣传和普及****法律法规的过程,为****登记当事人提供****法律知识、科学育儿知识等方面的服务。
(二)****登记员应指导****登记当事人按照****登记申请的程序提交有关材料,认真做好****登记调查评估工作,并形成****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办理****登记。市、区县民政局****登记中心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严格按照《****法》、《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登记证书。
(三)****登记调查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区、县民政局对每年开展****登记调查评估工作所需的经费进行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下拨给街道、乡镇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或其他受委托的机构。
(四)市、区县民政局****登记中心在颁发****登记证书后,****登记员或****登记评估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在三个月之内,对****登记当事人进行一次回访,了解被****儿童是否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成长,并记录在****登记档案中。
上海市民政局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