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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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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6]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由原人均300元/月,调整为人均32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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