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6]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由原人均300元/月,调整为人均32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