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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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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6]1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为:   

  (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二标准执行。   

  (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调整后按附件三标准执行。  

  二、从2006年8月1日起,对超过退休年龄且收入水平低于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以及子女,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相应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三、从2006年8月1日起,在职(含离退休)烈士遗属定期抚慰金标准调整为200元/月,并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上述各项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拨。   

  附件:

  一、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2006年上海市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235

因公
2191

因病
2123

二级
因战
2079

因公
2012

因病
1967

三级
因战
1900

因公
1855

因病
1788

四级
因战
1743

因公
1676

因病
1632

五级
因战
1565

因公
1453

因病
1341

六级
因战
1229

因公
1118

因病
1006

七级
因战
961

因公
894

八级
因战
849

因公
782

九级
因战
738

因公
671

十级
因战
626

因公
559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2006年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城镇
农村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2020
1293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1927
1233

病故军人遗属(孤老、遗孤)
1631
1044

烈属、失踪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1554
994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1476
945

病故军人遗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1321
845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2006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类别
城镇
农村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1476
945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1398
895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1165
746

建国后入伍在乡复员军人
979
626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32
597

病故在乡五级以下残疾军人遗属

366


(此标准已包含中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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