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6]66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不遗漏、不重复,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对象
原月标准
(元)
调整后月标准
(元)
月增加额
(元)
三胞胎
330
355
25
社会孤老残幼
360
385
25
司法老残
360
385
25
重残无业
城镇
390
416
26
农村
3080/年
3330/年
250/年
散居归侨
城镇
415
445
30
农村
340
370
30
宽释人员
城镇
415
445
30
农村
340
370
30
因公致残知青
415
445
30
纠错人员
415
445
30
摘冒人员
415
445
30
港台回归人员
415
445
30
潘案人员
415
445
30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415
445
30
起义投诚人员
城镇
617
647
30
农村
516
546
30
特赦托派
782
812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