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6]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由原人均2340元/年,调整为人均256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