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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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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6]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由原人均2340元/年,调整为人均2560元/月,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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