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法发〔2014〕2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三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民间组织登记公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综[2003]4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24号)等三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民间组织登记公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内容已过时,现予宣布失效;《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等两件规范性文件,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文件替代,现予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