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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民法发〔2014〕3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我局单独制发或以我局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下列6件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3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05]15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殡(94)第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正⟨上海市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殡发[2002]3号)。有效期均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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