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委联合印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十二五”行动纲要》、《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要求,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发挥标准化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作用,按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要求,决定开展2014年度市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范围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创建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需求,结合区域、行业发展特色及优势,通过标准化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试点单位应是由政府主导、依法承担对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规范与协调等职能的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是由政府主导、具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保障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等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试点任务

  1.试点单位应根据管理和服务的实际需要,按照GB/T24421《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明细表,并确保标准体系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试点单位应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管理过程和服务过程标准化意识;

  3.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和持续改进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提升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

  三、试点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备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

  3.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4.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重点领域

  1.公共教育

  学校建设、运行、管理、安全保障以及语言文字等领域。

  2.劳动就业

  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人才公共服务、流动人才管理等领域。

  3.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等领域。

  4.基本社会服务

  社会捐赠、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慈善与志愿服务、养老、残疾人康复、婚姻、****等领域。

  5.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

  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营养科学服务、疾病预防、卫生监督,以及计划生育等领域。

  6.公共基础设施

  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汛、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供水、电力、燃气、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等领域。

  7.公共文化体育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公共演出场所、文化产业园区、文化遗产、社区文化中心,以及公共体育服务、全民健身场所等领域。

  8.公共交通

  轨道交通客运、公共汽车、水路客运、铁路客运、民航客运、公共邮政服务,以及港口、车站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枢纽等领域。

  9.公共安全

  城市应急管理、重点领域安全防范、司法和刑事鉴定、法律援助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社区创建、地下空间管理等领域。

  10.社区管理和服务

  社区网格化管理、社区生活服务、社区综合治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等领域。

  11.社会公益科技信息服务

  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科普、公共科技服务等各类公益信息服务及检测等领域。

  12.节能环保

  与节能减排领域一并考虑,另行开展专题试点工作。

  13.公共行政服务及其他

  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中心、各类园区行政管理与服务、诚信体系建设等领域。

  五、试点组织和申报

  1.市质量技监局为试点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标准化试点建设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和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统一征集、立项、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

  2.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监局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择优推荐本行业、本区域相关单位申报相关标准化试点项目。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加强与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组织推荐和申报工作。

  3.试点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推荐单位作为项目保证单位,参与试点项目的推进和管理,试点期一般为2年。

  4.市相关标准化技术机构及组织应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在体系编制、标准制定、人才培训等方面为标准化试点提供技术支撑。

  六、相关政策措施

  1.经市质量技监局批准立项的试点项目,可按照《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相应的经费资助。

  2.试点单位应配置相应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可视情提供配套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3.市质量技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颁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证书。

  4.对实施良好、成效显著的市级试点项目,市质量技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推荐其承担单位申报相应的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七、申报方式

  1.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表》,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质量技监局。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2.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质量技监局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填写《2014年度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推荐项目汇总表》,连同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3.申报截止日期:2014年5月10日。

  4.联系人:市质量技监局标准化处王晓铭联系电话:54263265电子信箱:xmwang@shzj.gov.cn联系地址:宜山路728号502室邮政编码:200233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31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