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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实地检查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沪教委办〔2012〕1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实地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沪教委办〔2009〕37号),2009年和2011年,我委与市档案局已对本市27所高校开展了专项检查。今年,我委将继续与市档案局对本市部分高校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间为2012年4至6月。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学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外贸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海关学院。

  二、检查小组

  由市教委办公室、市档案局相关部门、高校档案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市教委办公室副主任许波任组长。

  三、检查内容

  (一)组织学习、宣传档案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是学习贯彻“27号令”的情况;

  (二)学校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情况。包括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情况,档案工作领导分工情况,档案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条件保障等情况;

  (三)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档案工作是否列入学校发展规划,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是否列入学校有关工作制度,对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是否有控制措施,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档案是否管理到位等情况;

  (四)档案工作业务建设情况。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情况,案卷质量达标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情况,档案的安全保管情况等;

  (五)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情况。包括档案利用效果、档案编研成果、档案机构发挥文化传播教育功能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综合评分、口头反馈意见及事后书面反馈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

  五、检查程序

  (一)被检查高校档案部门负责人汇报本校贯彻“27号令”情况;

  (二)检查小组进行实地检查,评定等级,口头反馈意见;

  (三)检查小组组长对检查情况进行小结;

  (四)被检查高校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讲话。

  请各有关高校于3月20日前将本校贯彻“27号令”情况的自查报告和自评分表报送市教委办公室和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并做好其他准备工作。检查组将提前一周电话通知被检查学校具体检查日期。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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