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上海法规 >> 正文

市卫生局关于举办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市政府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各局属单位,有关市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上海市卫生局将于2011年9月至11月举办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人员

  (一)凡取得“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会计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

  (二)持证人员完成下列培训内容之一的,财政部门可确认其已完成该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度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

  2、参加由财政部或财政局单独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班,且年度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

  3、参加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相关考试。

  以上符合三种情况之一者可不参加本次培训,但须于当年内,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成绩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防伪标志。

  (三)持证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于当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个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其会计从业资格所在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年度一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四)当年新领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从财政部门签发证书的下一年起,每年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时间安排

  按照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必须达到24学时。为利于参训人员工作时间的安排,本次培训每期分三周进行,每周上一次课,上课时间为8:30至15:30(详见附件)。请参训人员安排好时间,确保出勤率。

  三、培训授课内容

  (一)新的医院会计制度;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指南。

  四、培训费用

  每位参训人员缴纳学杂费160元。请学员在开学第一天,将学杂费直接交予办学单位(长宁区卫校)。

  五、培训地点

  云雾山路39号(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第一教室(116室)。

  交通:地铁2号线(娄山关路站)或71、202、825、941、519、54、88、69、754、224、856路。

  六、报名要求

  请各单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注明班级和人数)于2011年 8月10日前报上海市卫生局财务管理中心,联系人:闵苇,电话:22121808,传真:22121805(以传真方式报名的单位请务必注明单位名称和联系人电话)。

  附件:2011年市卫生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安排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