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治动态 >> 法院观点 >> 正文

上海市首次建立申诉联动机制

编辑:林中明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本报讯(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沈春雷)“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代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发现本区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遭受损害的,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与区检察院联系,区检察院将依职权督促起诉或支持起诉。”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区司法局3月16日共同签署《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工作规则》(下称《规则》),在该区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与区检察院之间建立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联动机制,这在上海市还是首次。

  近年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借助律师在民行诉讼中熟悉代理案件情况的优势,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息诉服判等工作。2005年以来,金山区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向区检察院提出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0余件,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提出抗诉11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由代理申诉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配合,检察官、律师共同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13件。

  《规则》共14条,内容包括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以及认为执法活动确有错误,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可与区检察院联系申请抗诉、建议依法纠正;律师、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民事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相关司法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可向区检察院举报;发现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可联系检察院依职权督促相关部门提起民事诉讼和支持起诉。

  金山区的陈某曾与上海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签订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陈某无建设资质,陈某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陈某不服,2006年由律师代理,向金山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通风设备公司明知陈某无资质仍违法低价将工程发包给陈某,应对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提出抗诉。案件日前经法院再审,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风设备公司承担50%的法律责任。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