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法治动态 >> 法制新闻 >> 正文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编辑:上海法律网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担任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共14门科目。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

——了解,要求对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

——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i觅煮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够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

四、试卷结构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试卷结构:

试卷一: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本卷主要由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210分钟。

本卷科目: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本卷设置若干选作题,应试人员选择其一作答;应试人员若全部作答,只评判书写在前的一道试题。

以上四卷总分为600分。应试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为零分,且通过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才可依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五、题型与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有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两项是最符合题意的,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

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四)简析(简答)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仔细审阅试题,根据有关法律知识、规定,结合所给材料及提问简要分析、回答问题。

示例: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五)分析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仔细审阅试题,根据有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作出全面分析,结合试题所给材料,按要求作答。

示例: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六)法律文书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规范格式和内容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规范或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法律文书题还应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

示例: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革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某(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问题: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试人员姓名。

(七)论述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示例: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  争议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问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公海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  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立法、执法和守法制度中的落实)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  《法经》)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杀、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赃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  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基本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理解: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熟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罗马《十二表(Dodicl Tavole)》的制定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

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熟悉: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the’United States ofAmerica)》(宪法的制定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陪审制度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iirgerliches Gesetzbuch far dasDeutsche Reich)》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  大陆法系的特点

 

 

国际法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点及其各项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际法中关于国家承认、继承的规则和作用,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当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  平等权  自保权  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当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  道歉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空间划分的国际法的概念、基本的划分依据和范围。

理解:不同区域各自法律制度、特点和其中的联系,国际法中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熟悉:各个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制度)  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北极地区)

 

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及港口制度)  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了解:国籍的概念、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地位的基本内容以及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理解: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关于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和特点。

    熟悉:外交保护、引渡以及庇护制度的主要规则。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考试内容: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第一节  国籍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国籍的概念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外国人的待遇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引渡庇护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学易司考ttp://www.sifa365.com

    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以及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  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缔结、修订和终止的相关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条约在中国的程序和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熟悉:条约的保留、条约效力和条约解释的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  约文的认证  同意接受条约  拘束的表示)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适用范围  条约的冲突)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争端的特点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理解:国际法中和平解决争端各项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熟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特点和规则、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特点和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非强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以及对战争犯罪惩处的国际实践。

理解: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和结束后相关国家法律关系的改变,以及限制作战手段和对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的有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概念  战争法体系)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战争的开始  战争的结束  战时中立)

 

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  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  风险  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  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UCP600号)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WTO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制度  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争端种类).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投资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国际商业银团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  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2005年儿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  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连结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基本要求:

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  依准据法识别)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  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理解: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法律的重要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中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  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的法律适用(****成立的法律适用  ****效力的法律适用  ****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  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诉讼时效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做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学习 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19日)  司发通[1992]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  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0日公布  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民)发[1991]2l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法复[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3月30目起施行)  法释[199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2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2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释[199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22日)法释[2007]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  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7]14号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基本要求:

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政府职能在维护竞争秩序中的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  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  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消费者法

基本要求: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银行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措施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证券法

基本要求:

了解:证券市场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相关的市场规制规则。

理解: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市场流程和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证券业务相关的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管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  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发行公告  发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发行方式(传统方式  现行方式)  证券承销(承销业务的种类  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承销团及主承销人  证券的销售期限  ****发行失败)

 

第三节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交易的条件  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般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其他受禁止行为)

 

第四节  证券上市

股票上市(股票上市的申请  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上市的公告)  债券上市(债券上市的条件  债券上市的申请)  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文件  公开报告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收购要约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  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和责任)  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与机构设置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财税法

基本要求:

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人权利。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纳税人权利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审计法

审计的概念  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审计法的原则  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六章  劳动法

基本要求:

了解: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相关制度的政策依据,以及政府和司法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非全日制用工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支付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  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四节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  调解仲裁诉讼)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构成,以及各相关的管理制度。

理解: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立法的政策依据,以及政府在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职能。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房地产权利和交易规则、建设规划和审批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  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建设规划管理)  房地产交易制度(一般规则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物业管理制度(概述物业法律关系的主体物业管理业务)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政策精神,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环境控制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令第1 17号发布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  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事件 行为)

 

第四节  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  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主物与从物  原物与孳息)  货币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

 

第二章  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  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宣告死亡的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  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基本要求:

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理解: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的要件,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  执行机关  代表机关  监督机关)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方式  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登记的类型)

 

第五节  法人联营

联营的概念  联营的形式  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  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  民事行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巍与共同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  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期限的法律要件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始期和终期  期限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伪装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  变更权  除斥期间)

 

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  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催告权  撤销权)

 

 

第五章  代  理

基本要求:

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代理权的概念、终止。

理解:代理的特征、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复代理的要件、效力,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二节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第三节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  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果)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期限的含义、效力、性质、类型。

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以及中止、中断、延长,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间的计算方法  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第七章  物权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  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  物权的消灭原因)  物权行为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的概念   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

 

第八章  所有权

基本要求:

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内容。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  收益  处分)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  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的管理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先占

 

第九章  共  有

基本要求:

了解:共有的概念、特征,准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  共有的特征  准共有的概念

第二节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第三节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

 

第十章  用益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地役权的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  承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  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消灭。

理解: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熟悉并能够运用: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特殊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登记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范围)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清偿债权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的终止   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  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

 

第二节  质权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的标的  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留置权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的消灭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第十二章  占  有

基本要求:

了解: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理解:占有的种类,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占有的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占有概述

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事实的推定权利的推定)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占有的取得(直接占有的取得  间接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消灭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及其特点。

理解: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要素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

 

第二节  债的发生

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分类)   单方允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  其他原因

 

第三节  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主债与从债财   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债的履行的基本规则、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主要表现及其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债的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

 

第二节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保全的概念及其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规则及其效力,保证、定金的成立和效力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保证(保证的概念和种类  保证的设立  保证期间  保证的效力  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  保证责任的免除)  定金(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定金的成立  定金的效力)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移转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债的各种消灭事由的构成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的概念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的要件  债务承担的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合同承受企业合并)

 

第二节  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   清偿(清偿的概念代为清偿清偿费用)  抵销(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方法抵销的效力)  提存(提存的概念提存的事由  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方法  提存的效力)  免除(免除的概念  免除的方法  免除的效力)  混同(混同的概念  混同的成立  混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及合同成立的标准,格式条款的含义及其特殊效力规则和解释规则,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内涵及其成立条件和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要件  要约邀请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   招标投标  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的内容(必要条款  一般条款)  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方法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基本要求:

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含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九章  合同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违约行为的形态。

熟悉并能够运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的形态  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定金责任)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二十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各种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  负担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孳息归属)  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  买卖样品  买卖试用  买卖拍卖)  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  受赠人权利义务)  赠与合同的终止

 

第三节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第四节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转租权  买卖不破租赁)

 

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第二十一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人的义务  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分承包的禁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十二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旅客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  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规则

 

第二节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十三章  技术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技术合同的概念、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则及各种技术合同的特有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订立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   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成果归属  开发风险的负担)  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章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第二节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  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章  著作权

基本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熟悉并能够运用:著作权客体、主体、内容、限制、保护的基本原理和规定及邻接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原理和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范围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概念  作品的种类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第三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作者  继受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概念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第五节  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的情形)  法定许可使用老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六节  邻接权

邻接权的概念  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的主体和客体  表演者的权利内容  表演者的主要义务)  录制者的权利(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播放者的权利(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八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人身权  软件著作财产权)  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登记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章  专利权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专利权主体、专利权客体、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受让人 外国人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  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  实用性  富有美感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审批(发明专利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专利复审  专利的无效宣告)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  实施许可权  转让权标示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二十七章  商标权

基本要求:

了解: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消灭、商标侵权行为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商标概述

商标的概念  商标的种类(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  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的条件(申请人的条件  商标构成的条件)  商标注册程序(申请的代理注册申请  审查和核准)

 

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  许可权  转让权  续展权  标示权  禁止权

 

第四节  商标权的消灭

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无效的撤销  违法使用商标的撤销)

 

第五节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标的合理使用

 

第六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章  婚姻家庭

基本要求:

了解: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和相关规则,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则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及****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  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请求撤销的程序  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第二节  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离婚登记的撤销)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离婚后的手女抚养)  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  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恢复行使)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  承担责任的内容)

 

第三节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关系的成立****的法律效力  ****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九章  继承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的一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继承与继承权

继承的概念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保护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基本要求:

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及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的条件

 

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第三十一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基本要求:

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及其效力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遗嘱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有效  遗嘱的无效)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

 

第三节  遗赠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执行

 

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第三十二章  遗产的处理

基本要求:

了解:遗产的法律特征、范围及其认定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的开始及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与处理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的通知遗产的保管)

 

第二节  遗产

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产的范围认定  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第四节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章  人身权

基本要求:

了解:人身权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人格权、身份权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格权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具体人格权(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

 

第二节  身份权

身份权的概念亲权(亲权的概念  亲权的内容)  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权的内容)  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  亲属权的内容  侵害亲属权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章  侵权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性,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规则,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责任竞合规则,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与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行为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节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事实的存在  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四节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  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第六节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的适用)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正当理由  外来原因)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人身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1988年4月2日发布施行)  法(办)发[198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8日公布  自2001年3月lO日起施行)  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9日公布  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法释[199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6日公布  自2005年1月l曰起施行)  法释[200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8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下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2日公布  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22日公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2日公布  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2]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公布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5日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  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法(民)发[198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修正)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点,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  特点  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  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  强制性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  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  处分原则(含义  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  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  回避的适用范围  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  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  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概念、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的概念。

理解: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管辖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类管辖适用的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  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协议管辖(概念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  诉

了解:诉的概念与特征、反诉的特征。

理解:诉的要素、诉的种类、诉的合并与分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划分诉的种类的标准、反诉的条件,并能够结合实际确定反诉的构成。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第二节  诉的要素

当事人诉讼标的(概念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内容特点)  给付之诉(内容特点)  变更之诉(内容特点)

 

第四节  反诉

反诉的概念  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反诉的审理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各类当事人的概念、特点。

理解: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地位确定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类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结合实践确定不同的民事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含义  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的特征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  登记  裁判的效力)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理解: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的取得、诉讼代理权的权限范围、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第七章  民事证据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保全的概念与适用的条件。

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证据、理论上对证据进行划分的标准。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证据的特点,结合实践情况判断某一材料属于何种证据。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的概念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提出  书证的效力)  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物证的提出  物证的效力)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  视听资料的效力)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资格  证人证言的提出  证人证言的效力)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  鉴定结论的提出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结论的效力)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的形成  勘验笔录的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基本要求:

了解:证据对象的概念与范围、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理解: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的规定,质证的程序、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实践情况运用证明责任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范围  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第三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

 

第四节  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的概念  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举证时限的适用  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认证(概念  要求  方法注意事项)

 

第九章  期间、送达

基本要求:

了解:期间的概念、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耽误和延展及送达方式。

理解:期问的意义与送达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的诉讼期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的特征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章  法院调解

基本要求:

了解:法院调解的概念。

理解: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为什么某些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熟悉并能够运用: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进行  调解结束

第四节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  调解书的概念  调解书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概念与意义、财产保全的措施。

理解: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二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与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基本要求:

了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理解: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拘传与拘留的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普通程序的概念、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理解:起诉的条件、各种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条件、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法定事由及法律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起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容、撤诉制度、缺席判决制度以及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方式  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的制作)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  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  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证据交换  当事人的追加)  开庭审理(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审结期限)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   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  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  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调解、简易程序的判决。

理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有关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被告的答辩)   审理前准备(举证期限的特点  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  宣判(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判决(判决的送达判决书的简化)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撤回、上诉审理的范围、上诉审理的方式、上诉的裁判。

理解: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上诉撤回的效果、上诉审理方式的特点、上诉裁判的几种情形及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上诉的条件、上诉审理的方式、上诉的裁判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  上诉撤回的效果)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  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各类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理解:特别程序的特点以及各类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审理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再审申请制度、抗诉制度、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再审提起与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关系,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

熟悉并能够运用:再审提起的规定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的时效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适用的范围,支付令的概念、内容、条件,对支付令的异议。

理解:督促程序的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适用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  支付令的申请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  异议提出的形式  异议的有效与无效)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提起和受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裁判及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基本要求:

了解:裁判的种类、判决的概念、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裁定的概念以及适用对象、决定的适用对象。

理解:判决与决定的差异、判决对人的约束力、判决对事的确定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判决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裁判  狭义的民事裁判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内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诉讼费用的分担)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  对事的确定力  执行力)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的内容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的意义、执行程序的特点、执行的原则、执行的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理解:执行与审判的关系、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关系、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及实施程序、执行异议的程序及处理、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委托执行执行  和解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第三节  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  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财产保全和送达的特殊规定、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特殊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和特殊司法协助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三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特点、仲裁法的调整对象。

理解: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什么优势。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第二十四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成。

理解: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的关系、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财产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的职责

 

第三节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的制定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

 

第二十五章  仲裁协议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协议的概念、类型和内容。

理解: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与合同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学会如何订立仲裁协议,能够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和失效。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  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第二十六章  仲裁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代理人、启动程序、保全程序、仲裁组织、仲裁庭处理案件的方式、仲裁时效。

理解: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通常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能够适用仲裁程序的各种主要规定分析和解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  仲裁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证据保全程序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确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开庭进行  仲裁审理  仲裁庭通常进行调查的顺序  庭审辩论)  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开庭笔录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先行裁决  最终裁决  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纠正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  审理方式灵活  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案情简单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第二十七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基本要求:

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条件和申请理由。

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二十八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和方法、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和恢复。

理解: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的制度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管辖法院不同   法定理由不同  法律程序不同)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第二十九章  涉外仲裁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仲裁的概念、机构和仲裁过程。

理解:涉外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和执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涉外仲裁的主要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审理与裁决(仲裁审理和解调解裁决)

 

第四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  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五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发布)  法发[1994]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1998]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3]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法释[199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lO日公布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6曰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坎会议通过2004年11月4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l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商  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  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独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本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

励投资公司自治  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  股东平等  权利制衡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公司名称与住所的法律意义,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

理解: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资本及与其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股东出资的法律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资本与资产、股东出资的法律要求、股东出资责任等原理和制度在具体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的登记(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登记机关  登记的程序  登记的效力)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章程的特点  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公司资本原则  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  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股东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出资的形式  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第三节  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国家股东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  股东权利的特征  股东权利的类型  股东权利的内容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  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  勤勉义务  禁止性行为  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  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  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的发行(债券发行的核准制  发行主体  发行条件  发行程序  债券发行 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  转让的场所  记名债券的转让  无记名债券的转让)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公司合并的种类(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公司合并的程序(合并协议对债权人的通知  合并公告  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合并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合并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的种类(新设分立存续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分立协议  对债权人的通知  分立公告  对债权人的救济)  公司分立的后果(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影响  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  分立后公司的连带责任)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终止和解散的概念和原因,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

理解:公司终止、解散、清算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司法解散、清算组织、清算职责、清算顺序等原理和规定,并能对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实务问题作出分析和处理。

考试内容:公司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事由  一般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  司法判决解散)  公司的清算(清算组织的成立  清偿顺序  剩余财产的分割)

 

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基本要求:基本了解和掌握本节内容。

考试内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节  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要求:

了解:有限公司的特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及其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一般规定。

理解: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股权转让等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  股东的资格条件  注册资本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出资协议  出资方式  缴资与验资  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  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内转让的规则  对外转让的规则  转让的条件  转让的程序  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要求: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转让的一般要求,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及与其他制度和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

熟悉并能够运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组织机构、股份转让限制的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

考试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的条件及其义务  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其效力  对董事、经理和监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发行的条件  新股发行的条件与程序  股票的形式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份转让的限制  收购本公司股份)  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由股东大会决议的特别事项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财产性质、业务执行、入伙退伙等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财产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特殊法律规则等,并能运用这些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负盈亏  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与公司的比较(出资人的比较  出资方式的比较  资本的比较  组织机构的比较财产性质的比较  盈亏负担的比较  民事责任的比较)  合伙的类型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的生效)  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  出资的作价  出资的缴付)  合伙企业的名称(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  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  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第四节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第五节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清偿标的  清偿顺序  连带清偿  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对内追偿权及其行使)

 

第六节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利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效力)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  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  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的丧失  退伙结算  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与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赔偿责任)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合伙人  合伙协议  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与企业的交易  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份额出质与转让)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入伙(责任承担)  退伙(法定退伙  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化(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第九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解散的事由  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  注销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则,并能对独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后果作出认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方面的特征  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  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组织的区别)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的义务  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受托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的解散  其他解散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企业法律性质和法律规范的差异。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出资要求、出资责任、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的法律规定,并能运用其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资本来源方面的特征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法律适用方面的特征  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方面的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  设立的申请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出资方式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  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  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出资期限  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  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  管理机构  监督机构)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  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其他责任形式注册资本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  对出资期限的要求  逾期缴资的后果)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基本要求:

了解: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破产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

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破产法各项主要规则,有效解决破产财产管理和破产程序操作中的实务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裁定和公告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清算责任人申请)  破产案件的受理(受理时限  受理审查  申请的驳回  管理人的任命)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个别清偿无效  对管理人为给付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第三节  管理人

管理人的任命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义务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撤销权和追回权(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取回权(一般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  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节  债权申报

申报期限  申报方式  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

 

第七节  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  重整程序的发动  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担保物权限制  新借款  取回权限制  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权利限制)  重整程序的终结  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分组表决程序  批准程序  强行批准)

 

第八节  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与裁定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和解协议的执行  法庭外的和解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  别除权  破产财产  变价破产分配(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分配方案  分配额的提存)  破产程序的终结  追加分配

 

第十节  法律责任

债务人的法律责任(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法律责任  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  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特殊规定

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理解:票据的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票据法律关系的类型和当事人的界定。

考试内容:票据的特征(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理解: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方法,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票据行为的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票据行为的原理分析  各种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的效力,以及各种票据权利瑕疵的效力。

考试内容: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的背书转让  票据的贴现  票据的质押  票据的继承  票据的赠与)  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法上的消灭原因  民法上的消灭原因)  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涂销)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时效(票据时效的概念  票据时效期间)。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基本要求:

了解:票据抗辩和票据补救的概念。

理解:票据抗辩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具体的票据抗辩事由,各种票据丧失时的补救措施。

 

考试内容: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事由(对物抗辩事由  对人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丧失与补救(挂失止付的条件、程序与后果  公示催告的适用  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

 

第四节  汇票

基本要求:

了解:汇票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理解:汇票的当事人,汇票的追索权。

熟悉并能够运用: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原理及其适用。

考试内容:汇票的特征  汇票的种类  汇票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汇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汇票的背书转让(汇票背书转让的概念  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与后果  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汇票质押的方式与后果汇票的承兑(承兑的概念  提示承兑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汇票的保证(保证的概念  保证事项保证的法律效力)  汇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  付款的程序  付款损失的承担)  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追索与再追索)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基本要求:

了解:本票和支票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本票、支票与汇票相互之间的区别。

考试内容:本票的特征  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本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本票的付款  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特征  支票的种类(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    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  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出票的效力)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保险的概念,保险的要素。

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考试内容: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要素(危险的不确定  社会互助  保险辅助人)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合法经营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基本要求: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

理解: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其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保险人与投保人各自在订立合同时的义务,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方式与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规则,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原理。

考试内容:保险合同的特征(非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  格式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  单保险与复保险)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  无效的后果)  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除的依据  解除的效果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的义务  索赔和理赔程序与规则)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后果  被保险人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后果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禁止)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基本要求:

了解: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各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理解: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考试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对保险业的主要监管制度,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对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制度。

理解:各项保险经营规则的内涵,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考试内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条件  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经纪人资格的取得条件  对保险经纪人业务的监管)

 

第八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海商法的概念与性质。

理解: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基本要求:

了解:船舶的概念,船长的职责。

理解:船舶物权的各种类型及其相互之间的效力顺序。

考试内容: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  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担保物权相互之间的关系)  船员(船员的概念船长的职责)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各自的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的相关制度及其适用。

考试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  提单(提单的概念  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的性质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内容提单的转让)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的原理与具体规则。

考试内容:客票的特征与意义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  旅客的义务)  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理解:各种船舶租用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考试内容: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与种类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  船舶碰撞

基本要求:

了解:船舶碰撞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理解: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

考试内容: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过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海难救助

基本要求:

了解:海难救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理解: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与承担规则。

考试内容: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方的义务)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的概念确定  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担保的提供与救助  款项的先行

第八节  共同海损

基本要求:

了解:共同海损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理解: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

考试内容: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需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牺牲的概念  共同海损牺牲的范围  共同海损费用的范围)  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理算的法律依据  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基本要求:

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与适用的债权。

考试内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第十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海事诉讼的概念。

理解:海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考试内容: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担保  海事诉讼中的送达  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Yt"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狭义的司法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的范围(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司法独立  司法考试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二章  审判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审判制度的概念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审判类型

 

第二节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人民法院的业务  机构审判组织

 

第三节  法官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第四节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审判及时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第五节  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审判公开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司法建议制度

第三章  检察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检察制度的概念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第三节  检察官

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  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  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  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  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  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

 

第四节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五节  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检务公开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  立案监督制度  侦查监督制度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  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  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检察建议制度

 

第四章  律师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分类,律师的概念,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律师执业的条件、程序、限制性规定和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制度,律师收费制度,律师业务范围。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业律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制度的概念  我国律师制度的特征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

 

第二节  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的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收费制度律师的概念  律师的业务范围  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  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  公证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证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公证管理体制,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公证员的概念。

理解:公证业务范围,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法定公证制度,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证员的权利义务,公证的程序,公证的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制度的概念  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我国公证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

 

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公证机构的概念  公证机构的设立  公证业务范围  法定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  公证执业责任  保险公证员的概念  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公证程序

公证的申请  公证的受理  公证的审查出具公证书不予办理  公证和终止公证  公证书的认证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四节  公证效力

证据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效力公证的救济

 

第六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依据。

理解: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保障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  保持清正廉洁  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第二节  法官职业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依据。

理解: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公正清廉严明)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依据。

理解: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关注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律师的执业职责

 

第二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执业前提  执业组织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律师收费规范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执业推广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三节  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依据。

理解: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证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公证职业责任

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1998年9月7日)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5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发[2002]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2002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高检发政字[2002]lO号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4年6月1日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4年6月21日发布施行)  高检发[2004]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9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3月1日  中国公证员协会发布)

宪  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基本原则,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过程、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  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  正文  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基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候选人制度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的含义与主要内容,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的概念、内容与特点。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其他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基本权利与人权  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项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法律制度,并能够结合《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  通过公布)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刑  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结构。

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三章  犯罪构成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特点与意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

熟悉并能够运用: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危害行为(行为的实质  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的种类  危害结果的意义)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身份)

 

第五节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故意的概念  故意的种类  故意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过失(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  过失的认定)  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基本要求:

了解: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本质与成立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类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具有避险意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理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各种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未完成形态的成立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共同犯罪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的处罚)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第七章  单位犯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与类型。

理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类型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处罚根据  处罚原则

 

第八章  罪  数

基本要求:

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

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与区分方法。

熟悉并能够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特征与处理原则,罪数理论。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区分罪数的意义  区分罪数的标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集合犯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第九章  刑罚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理解:刑罚的概念与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刑罚及其特点(刑罚的属性  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  刑罚的法律特征  刑罚的目的性)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的内容

 

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各种刑罚方法(刑种)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的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死刑的概念  死刑的适用  死刑缓期执行)

 

第三节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基本要求:

了解:量刑的意义,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基本含义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

理解:量刑的概念、原则以及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量刑的法定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数罪并罚的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量刑概述

量刑概念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第二节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适用)  累犯(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对累犯的处罚)  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的法律后果)立功

 

第三节  量刑制度

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从重与从轻处罚制度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缓刑制度(缓刑的概念  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第十二章  刑罚的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执行的概念、原则以及减刑、假释的意义。

理解:减刑和假释的概念与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减刑制度

减刑的概念  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  实质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三节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  执行刑期条件  实质条件  消极条件)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三章  刑罚的消灭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消灭的概念、赦免的概念与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理解:时效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的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的事由

 

第二节  时效

时效概述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三节  赦免

赦免的概念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第十四章  罪刑各论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罪状、罪名、法定刑的概念与分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理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的种类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逃罪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放火罪  失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劫持航空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爆炸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基本要求:

了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况。

理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基本要求:

了解:走私罪的概况。

理解:走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走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基本要求:

了解: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概况。

理解: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虚假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  虚假破产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基本要求:

了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况。

理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伪造货币罪   持有、使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金融票证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出售、购买、运输****罪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用卡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洗钱罪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基本要求:

了解:金融诈骗罪的概况。

理解:金融诈骗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金融诈骗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慨况。

理解: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偷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基本要求:

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况。

理解: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专利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基本要求:

了解: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概况。

理解: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基本要求:

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况。

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过失致人重伤罪   猥亵儿童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

基本要求:

了解:侵犯财产罪的分类。

理解: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件),侵犯财产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基本要求:

了解: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况。

理解: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妨害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聚众斗殴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赌博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寻衅滋事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基本要求:

了解:妨害司法罪的概况。

理解:妨害司法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司法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伪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窝藏、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脱逃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妨害作证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二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基本要求:

了解: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概况。

理解: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骗取出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基本要求:

了解: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况。

理解: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故意损毁文物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法组织卖血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强迫卖血罪

 

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基本要求:

了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况。

理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基本要求:

了解: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况。

理解: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基本要求:

了解: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况。

理解: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嫖宿幼女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

基本要求:

了解: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况。

理解: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十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三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基本要求:

了解:贪污贿赂罪的概况。

理解:贪污贿赂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贪污贿赂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行贿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单位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十八章  渎职罪

基本要求:

了解:渎职罪的概况。

理解:渎职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渎职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罪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放纵走私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基本要求:

了解: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况。

理解:本章法条与刑法分则其他法条的关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战时自伤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投降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l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0]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7日公布  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法释[199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0坎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9日公布  自1997-g 11月8日起施行)  法释[199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36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15日公布  自2000-g 11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9日公布  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2日公布  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00]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0日公布  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法释[199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12日公布  自2000年5月24目起施行)  法释[200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30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4]2l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8日公布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4]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5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0]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2日公布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19日公布  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法释[1998]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3日公布  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04]ll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1日公布  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0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1日公布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0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6]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5日公布  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7]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8日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9日公布  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7]11号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阶段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的含义  互相配合的含义  互相制约的含义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

 

第十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基本要求:

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性质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以及主要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当事人的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范围被害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自诉人的概念、特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围、职责、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权限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辩护人的概念、诉讼地位、职责证人的概念与特点、条件、不能作证人的情况、证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鉴定人的概念与特点、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翻译人员的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第四章  管  辖

基本要求:

了解: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概念。

理解:划分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的根据和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审判管辖、级别管辖、管辖变通、专门管辖和特殊情况管辖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的概念  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专门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管辖

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

 

第五章  回  避

基本要求:

了解:回避的概念和意义、回避的种类。

理解: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机关或人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回避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种类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基本要求:

了解:辩护制度、自行辩护、指定辩护、委托辩护、拒绝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参加诉讼和律师辩护的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辩护与代理的规定,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辩护人

辩护人的概念、人数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拒绝辩护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指定辩护的概念  指定辩护的阶段、适用情形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三节  法律援助制度

(参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四章第四节)

 

第四节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的含义、种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申诉案件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

 

第七章  刑事证据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人证、物证、书证、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概念。

理解: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和意义,各种证据的特点和相互间的区别,理论上对证据分类的依据及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运用,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原则的要求和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犯口供的适用,证人的保护制度,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等运用规则,证明责任原理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标准和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的概念、特征、收集程序  书证的概念、特点及与物证的区别、收集程序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特点、收集程序证人的保护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共犯口供的适用  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与运用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分类的概念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运用  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概念、内容  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分担  证明标准的概念、内容

 

第八章  强制措施

基本要求:

了解: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

理解: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或者条件、适用机关、审批程序和执行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强制措施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特点、种类  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公民的扭送

 

第二节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传的概念和性质  拘传和传唤的关系  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机关和适用程序取保候审的概念、适用对象、保证方式、审批程序、执行程序、期限保证人的条件和责任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  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的程序、期限

 

第三节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包括公安机关的适用情形和检察机关的适用情形、适用机关、审批程序、执行程序和期限)

 

第四节  逮捕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逮捕的适用机关(包括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以及两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机关)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执行程序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超期羁押的规制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要求:

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当事人资格、提起和审判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前提、损失的物质性,以及物质损失同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一般规则和例外情形  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方式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的格式与内容)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  司法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十章  期间、送达

基本要求:

了解:期间和送达的概念。

理解:法定期间的规定、期间的计算、期间的延长、期间的恢复以及送达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期间和送达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  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法定期间的种类和内容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特殊期间的计算期间恢复制度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的种类和规则

 

第十一章  立  案

基本要求:

了解:立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立案监督的概念。

理解: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立案监督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立案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立案程序(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立案  不立案)  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的程序)

 

第十二章  侦  查

基本要求:

了解: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概念,补充侦查的概念,侦查监督的概念。

理解:侦查工作的原则,侦查的司法控制,各种侦查行为的法定程序,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程序,补充侦查的种类,侦查监督的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侦查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侦查的任务  侦查T作的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

 

第二节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和保密权)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询问被害人的程序)  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概念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搜查(搜查的概念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扣押物证、书证(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鉴定(鉴定的概念  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辨认(辨认的概念  辨认的程序)  通缉(通缉的概念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侦查终结的条件  侦查终结的处理)  侦查羁押期限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权限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第五节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  补充侦查的种类(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次数)

 

第六节  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的范围  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第十三章  起  诉

基本要求:

了解:起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及出庭支持公诉、提起自诉等概念。

理解: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提起公诉的任务和意义,审查起诉的内容、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提起公诉、不起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自诉状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起诉的概念(刑事起诉概念公诉与自诉的概念)  起诉的意义  刑事公诉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的受理  审查起诉的内容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诉(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诉的程序  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宣布)

 

第三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状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刑事审判模式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审判各原则的概念,审级制度的概念,审判组织的概念。

理解:刑事审判的任务和意义,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各种审判原则的内容,审判组织的组成和运行。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审判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刑事审判的特征  刑事审判的任务  刑事审判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概念和特征)   混合式审判模式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1979年模式的特点  1996年模式的特点)

 

第三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概念例外意义  基本要求)  直接言词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  辩论原则(含义  意义  适用)  集中审理原则(含义  意义适用)

 

第四节  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

 

第五节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的种类  独任制合议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组成原则  活动原则)  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制审判委员会(概念  性质  组织任务  讨论决定  案件的范围)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反诉的概念,简易程序的概念。

理解: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内容,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判决、裁定、决定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一审程序的分类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的期限)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前准备T-作的内容、程序)  法庭审判[开庭的程序  法庭调查的程序  法庭辩论的程序(公诉词与辩护词的制作)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人民法院对不同案件的裁判]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法庭秩序(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程序)  法庭审判笔录延期审理(情形程序)  中止审理(情形  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终止审理(情形  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反诉的条件及其与自诉的关系)

 

第四节  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概念特点  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裁定(概念适用  裁定的情形  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  决定(与判决、裁定的区别)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与抗诉的概念,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

原则的概念。

理解:上诉、抗诉的主体范围、理由,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程序和审理后的处理,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上诉状、抗诉书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的概念(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机制  上诉的概念抗诉的概念)上诉、抗诉的主体(上诉的主体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的理由  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的期限  抗诉的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上诉的方式与程序抗诉的方式与程序)  上诉状、抗诉书的内容与制作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阅卷与调查相结合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次数)  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四节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违法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不同情形的报请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功能和意义。

理解: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报请复核的要求,复核的具体程序,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一案一核”和“层层复核”制度)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复核的审判组织  复核的内容与要求  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申诉的概念。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范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和方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的期限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认定事实上的错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决定再审  指令再审决定提审  提出抗诉)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立案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  提审  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开庭前的工作  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审理程序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十九章  执  行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程序的概念。

理解:执行的依据,执行机关,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执行的变更程序,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程序,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执行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执行概述

执行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机关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  判决的执行(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对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执行机关  执行程序  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  暂停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  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程序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  及时原则和缓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  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第二十一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理解: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涉外刑事诉讼原则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关系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和信守国际条约相结合的原则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第三节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坎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1998 323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高检发释字[1999]I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高检发研字[1999]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8月4日发布)  公通字[1999]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1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6日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俭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3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8次会议通过2006午9月1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1日公布  自2006年9月25日起施行)  法释[200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8日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7日公布  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0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0年¨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4日公布  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法释[2001]9号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2年3月25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8次会议修正  自20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

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权限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第四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五节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和行政规则与上位立法的冲突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规则的适用

 

第二节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第三节      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条件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实证据确凿、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章      行政许可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许可及其设定、实施、监督和相关制度的概念。

理解:区分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的法律特征,行政许可制度的各基本原则,设定行政许可与市场调节、个体自主、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普通许可实施程序与特别许可实施程序的区别,行政许可的费用制度,行政许可被授予人的法定公共义务。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许可授予过程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定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行使集中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理与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  审查与决定程序  期限听证程序  变更与延续程序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禁止收费原则法定收费例外

 

第六节  监督检查

对行政许可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第六章  行政处罚

了解: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程序及相关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宗旨,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委托,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实施程序规则,治安处罚的适用和处罚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处罚程序执法

 

第七章  行政强制

了解: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区别和适用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决采取强制措施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则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第八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的种类和订立方式,行政给付的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合同原理判断是否为行政合同及其合法性,解决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不作为违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的种类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行政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的法律结构  物质和资金帮助

 

第九章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程序、听证制度、说明理由、行政案卷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

理解:行政程序的意义,听证制度、说明理由、行政案卷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听证程序合法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章  行政复议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

理解:行政复议的功能,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熟悉并能够运用:分析解决行政机关在受理和作出复议决定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和方式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审查方式  举证责任  查阅材料  证据收集  复议申请的撤回  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争议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争议的概念和行政诉讼的特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争议的特点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意义)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合议、同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合议原则  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基本要求:

了解:受案范围的概念与确立方式。

理解: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和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受案范同的确定标准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行为标准权利标准)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  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行政案件  反补贴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案件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仟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和裁定管辖的几种情况。

理解: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熟悉并能够运用: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共同管辖及具体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管辖的种类  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海关处理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动产案件)  共同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管辖权异议

 

第十四  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种类。

理解: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确认规则及其具体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概念  诉讼地位)  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  原告的确认(受害人  相邻权人  公平竞争权人投资人  合伙组织  股份制企业的内部机构  非国有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原告资格的转移(转移的条件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转移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  被告的确认(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行政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派出机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不作为案件)  被告资格的转移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  集团诉讼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起诉与受理的概念,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步骤。

理解:起诉与受理的条件,行政诉讼审理前的准备,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与审理。

熟悉并能够运用:起诉条件的具体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概念  起诉的条件(一般条件时间条件程序条件)  受理的概念  对起诉的审查  审查的结果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  交换诉状  处理管辖异议  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审查其他内容)  庭审程序(庭审方式  庭审程序  审理期限)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议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审理方式  审理对象  审理期限)

 

第四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审理程序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再审案件的处理再审期限)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案件审理中各项特殊制度的含义以及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理解: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行政案件审理中各项特殊制度的具体内容,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与法律适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期限)  提供证据的要求(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调取和保全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证据保全)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概念和内容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规章的参照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概念适用规则)  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第三节  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概念  条件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审理程序的延阻(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概念  条件)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效力,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理解: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与适用条件,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维持判决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确认判决)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改判)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概念与特征  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决定(概念  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第十八章  国家赔偿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的概念与特征。

理解:国家赔偿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征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主体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主体的种类)  行为要件(界定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  执行职务行为的分类)  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的范围  损害的对象  因果关系)  法律要件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

 

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  范围)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含义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行政追偿(概念和条件  程序)

 

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基本要求:

了解:司法赔偿、司法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请求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司法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司法赔偿概述

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概述(含义  确定标准)  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司法赔偿)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赔偿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赔偿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赔偿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三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请求人(概念和特征  确认)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概念和特征  确认)

 

第四节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的概念  司法赔偿确认程序(一般确认程序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人民法院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含义  步骤)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含义  步骤)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含义  步骤)  司法追偿程序(范围  程序)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基本要求:

了解:国家赔偿方式的概念,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支付和管理。

理解:国家赔偿的不同方式及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  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巾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7年2月24日国务院令第486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9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8日公布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4日公布  自2002年lO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2l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7日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1日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1日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4]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4日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4日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 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1995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法发[1996]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10日发布)  法释[200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坎会议讨论通过  1996年5月6日发布)  法发[199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16日公布  自2000 年9月21日起施行)  法释[200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发布)  法发[1997]10号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