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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信委原处长涉贿被判11年 检方抗诉量刑过轻

编辑: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三罪,上海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原处长徐绍敏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涉案金额94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检方认为法院量刑过轻提起抗诉,昨天,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有立功表现一审判11年

  现年58岁的徐绍敏,于1998年3月进入市信息委工作,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担任市信息委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2009年2月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合并为市经信委,徐绍敏担任市经信委电子信息产业管理处处长,全面负责全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发放和验收工作。

  检方指控,徐绍敏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顾问费”等名义,分别索取或收受请托人人民币70万元;以“津贴”等名义非法收受人民币26.5万元。

  1998年3月至2009年7月,徐绍敏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能说明来源的合法财产共计人民币598万余元,受贿款96.5万元。而11年间,其家庭成员支出折合约人民币1577万元。除去合法收入及受贿所得,差额部分高达882.1万元,其不能说明来源。

  2007年7月,徐绍敏通过工商银行(4.26,0.01,0.24%)、将本人存款人民币36万余元兑换称港币37万元,汇至国内某银行港澳台投资部总经理罗某提供的香港某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中用于炒股;2007年10月,又以妻子名义,通过某银行将本人存款人民币37.4万余元兑换成港币38.5万元,汇至上述私人账户中再用于炒股。徐绍敏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历次财产申报过程中,隐瞒了上述在境外的存款。

  今年8月23日,法院一审认定徐绍敏受贿96.5万元,构成受贿罪;并未如实申报个人境外存款,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还有849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其有立功表现而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检方:最高可判无期

  判决后,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昨天,检方表示,徐绍敏受贿的96.5万元中有70万元系主动索贿,且高达849万元不明来源的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刑法、最高可达无期徒刑的从重处罚。

  对此抗诉,徐绍敏在庭上表现得很委屈。徐绍敏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多次表示,对上述不明巨额资产,徐绍敏曾有3份书面的收入情况说明,解释了这笔巨款中除少数是徐收受的各类卡之外,其余都是他以专家身份出席各类论坛、研讨会的合法收入,另有部分父亲给他的财产。

  对于70万元“索贿”款额,徐绍敏的律师指出,其中10万元系徐在兼任某公司“顾问”时所取得的“顾问费”,按照其担任该公司顾问三四年的时间来算,属于合理的工作收入。徐绍敏表示其余60万元,是他向三家公司的“借款”。

  公诉人员对10万元顾问费系合法收入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余60万元为“暗示性”主动索贿。

  昨天,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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