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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立“诉前调”案号的法院是否为最先立案的法院?

编辑:汪旺军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基于目前法院繁简分流的模式,很多案件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并不会直接予以立正式案号,而是先安排“诉前调”案号,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当事人的纠纷。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但有时,有些案件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会提出管辖权的异议,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不管是真有理由,还是仅仅为拖延时间的一种战术。但对于法院来讲,只要被告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都需要先解决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5201412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法院对于管辖权的争议只是形式审查。即使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还可以就此上诉,就管辖权开启二审程序。在受案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一锤定音之前,案涉的实体问题就不会开始审理。因此,提管辖权异议是常用的时间拖延战术之一。

 

    管辖权异议权本是作为保障当事人诉权的一项程序性权利而设立,但是在被发现能起到“拖延时间”的意外效果后,常常被使用。毫无疑问的是,这会明显增加法院的司法负担和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该权利因被滥用而饱受诟病。近年来,当事人以毫不合理的依据提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并遭受制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提起管辖权异议,不再可以堂而皇之,而要谨慎为之。同时,法院基于繁简分流,在受理案件时,对于先立诉前调的案件,能否认定先出具调解告知书的法院为最先立案法院,从而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1.5印发)第五条:立案管辖。委派调解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在三日内将起诉材料转交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涉及管辖权争议的,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综上,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如发生对于管辖权的争议时,当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时,应以先立“诉前调”案号的法院应认定为是最先立案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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