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站:·房地产法 ·劳动法 ·婚姻法 ·公司法 ·合同法 ·证券法 ·税法 ·交通法 ·刑事辩护·加入收藏夹·

上海法律网

频道: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专题:

法治动态 | 理论研究 | 疑难实务 | 经典案例 | 法律英语 | 上海法规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海事海商 >> 法律常识 >> 文章正文

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该如何处理?

编辑:上海海事…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该如何处理?

 

  无人提货含义是指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或者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在目的地滞留超过两个月无人提取的情况。

  无人提货发生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五点:

  (1)贸易违反海关管制或存在走私、骗税、漏税等行为的,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这类情况一旦发生,往往带来高额的罚款或销毁费用,收货人不会再去提货;

  (2)因货物单证不符、贸易纠纷、通关于续出现问题而迟延提货的,极容易最终发展为无人提货,本案就是如此;

  (3)运输中发生货损处理不当的,也会导致货主弃货;

  (4)垃圾货运输,这是货主的有意行为,一旦发生根本就没有收货人,也别指望再找到发货人;

  (5)还有一种情况是承运人合理留置货物而导致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留置货物产生的费用越来越多,最后致使货主放弃货物。

  承运人在面对无人提货的情况时,应当积极应对使无人提货最少化以及损失最小化。承运人应做到:及时发出到货通知 、及时催提货主 、合理处理货物。

  具体来讲,就是: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站内公告: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上海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08©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