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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区域条款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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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区域条款

  航行区域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限制被保险船舶的航行范围的特约条款。海上运输涉及到世界各个水域,但是,由于船舶航行的航线、区域、季节的不同,其所受的海上风险也不一样。因此,为了避免特殊风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特别约定被保险船舶在某些区域或在一定时间的某些地区不能驶入。比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中国的远洋船舶时,往往在保险单上规定航行区域为世界各地,但是,波罗的海、斯德哥尔摩、塔林一线以北海域,每年 11 月 15 日至翌年 5 月 5 日期间不得驶入。因为,这一时间在这一区域为冰冻季节,船舶航行有可能遭遇冰山碰撞的危险。 1912 年泰坦尼克号轮首航纽约即在此区域被冰山撞沉就是典型事例。如果被保险船舶未经保险人同意,在航行区域条款所禁止的时间驶入禁止区域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当然,被保险船舶在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加交保险费后驶入禁行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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