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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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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自然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任何人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自然人身体权的侵害。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当殴打致被侵害人的身体组织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时候,就是侵害健康权;当殴打已经进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时候,就是侵害身体权。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殴打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是指以殴打以外的其他方式伤害他人的行为,如使用机械撞击、电击和放射性、激光等方法实施伤害。不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都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如果是辱骂他人,致使他人受到精神创伤,或者因精神刺激导致精神分裂、昏厥等病症的,虽然也影响到他人的身体健康,由于行为人没有以外力作用于他人的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对其不能依照本行为处罚。行为人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就可以给予处罚,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只是作为处罚的情节。如果构成了轻微伤害的,属于本行为规定的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轻微伤害,是指经过简单治疗或者不经治疗即可恢复健康,对身体器官无明显损伤,对人体健康影响不大的伤害,如身体某部位被打得红肿,未伤及筋骨和内脏,造成皮下出血或者皮下淤血等。但是,如果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导致了轻伤,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具有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因为矛盾激化导致冲突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故意伤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他人身体造成损伤的程度,如果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则构成了犯罪。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伤包括头颈部损伤,肢体损伤,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其他损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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