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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纠纷解决的司法解释(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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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纠纷解决的司法解释(2007年 )

 

  涉外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是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因为涉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法人或公司,合同有时会涉及到外国法律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而外国的法律和中国法律是不同的。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尽量约定合同适用本国法律,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明示方式选择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可以选择我国法律,也可以选择外国法律。选择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得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不得故意借助选择法律方式规避我国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否则选择无效。

   对于涉外合同,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外,我国法院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性采取如下原则:

   1.当事人协议原则

   我国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的管辖及法律适用。也可以选择仲裁。只要经过选择的国家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2.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律时,如果是与某个国际条约的参加国,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没有规定时,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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