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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应当按什么顺序进行?证人应当如何出庭作证呢?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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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应当按什么顺序进行?证人应当如何出庭作证呢?


  上海法律网律师提示,质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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