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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对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后形成的诉讼称为参加之诉。本诉与参加之诉应当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裁判。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权利:依法享有原告在诉讼中的权利。对本诉当事人争执的诉讼标的有权提出独立的请求 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2、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权利:对诉讼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申请主动参加诉讼。有权承认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或申请调解。有权提出反诉。 义务:1、 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2、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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