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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客运输中,如果旅客无票乘坐、起程乘坐、越级乘坐和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承运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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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证明,旅客必须履行持有效的客票进行乘坐的义务。但是在旅客运输中常常出现旅客无票进行乘运、越级乘运、超程乘运或者持已经失效的客票进行乘运的现象。无票乘运,就是旅客没有客票就进行乘坐,例如某旅客没有买客票,就混上火车,无票从北京乘坐到了广州。越级乘运就是指旅客自行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的等级席位,如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买的是四等舱的客票,但他在船上自行占了三等舱的席位。超程乘运就是旅客自行乘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例如在铁路运输中,旅客购买的客票上的目的地是长沙,而该旅客却持该客票坐到了广州。持失效客票乘运,就是旅客持有已经失去乘坐效力的客票从某地乘坐到了另一地,例如在铁路运输中,某一旅客于1998年10月21日持1998年10月10日的客票进行乘运。 
    对于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行为,承运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旅客应当补交票款的,可以要求旅客补交票款;二、可以在旅客应交票款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向旅客加收票款;三、旅客不交付票款的,可以拒绝运输,让旅客在中途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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