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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纪公司与演员纠纷看演艺合同风险防范

编辑:卫新律师 来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民娱乐时代的到来,“造星”类娱乐节目层出不穷,经纪公司相继出现,瓜分我国正繁荣的娱乐市场。与此同时,也催生出不少经纪公司与演员的纠纷,例如台湾歌手蔡依林支付远远高于签约价的违约金解约经纪公司,称“跳出火坑”,黄圣依与其恩师周星驰分道扬镳,摆脱星辉公司,张杰解约上腾娱乐,陈楚生、尚雯婕、周笔畅、张靓颖等解约天娱。
  动辄近千万元的“解约”费不得不让人瞠目,究竟是何原因导致原本处于共生关系的艺人与经纪公司反目成仇?对于该类纠纷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防范此类纠纷?下文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详述。

  【纠纷频起之因】
  在全民娱乐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怀揣着梦幻的“明星梦”,以签订一纸“卖身契“为代价,立志进入演艺圈。结果不外乎两种:第一,功成名就;第二,默默无闻。对于名声鹊起的个别幸运儿来说,协议上的佣金比例,人身限制、高强度的通告安排早已让他们不满,于是不是被“挖墙脚”就是“另起炉灶”。这对前期付出巨大财力、人力的经纪公司显然是不小的打击。一纸诉状索要天价违约金的状况也就见怪不怪了;而那群没有出名的人则因协议未能实现,生活得不到保障将经纪公司告上法庭。

  【纠纷争议焦点】
  一、艺人同经纪公司签订的是何种性质的协议?
  第一,对于演艺经纪人对演艺人员享有独家经纪权,全权负责演艺人员的所有演艺事业,全权代表其对外洽谈、安排及策划,以及经纪报酬的支付方式的条款,属于委托合同。
  第二,对于其中艺术创作部分的归属问题,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
  第三,对于合同中对艺人的人身自由、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进行一系列限制的约束条款,例如不得参加商业及非商业的活动,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演艺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其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而是一种无名合同、其中包含了(委托)经纪、著作权、劳动等多种法律关系。

  二、艺人可否单方行使解除权?
  不可以。如上述分析,艺人同经纪公司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是一种混合合同,包含了委托、劳动等各种法律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委托行纪合同——委托人单方面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合同的解除需要依据双方的合意或者相关的法律规定。
  因双方所签署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效力,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只有在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可行使解除权。
  因此,艺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举证对方存在的违约行为,例如,不安排相应演出、未对自己进行包装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则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艺人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首先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损失认定,这在演艺合同纠纷中也不例外。实际损失可以依据演艺人员违约行为的收益或者经纪公司因此的损失来认定,经纪公司负有举证责任。而合理预期损失部分通常存在举证难度大的问题,因此卫新律师建议将预期损失部分写入协议,具体操作如下分析。

  【律师建议】
  一、如何在协议中风险防范?
  第一,避免采取格式合同形式,对一些关键条款,应当做出详尽、明确的约定。比如权利义务、利益分成比例、包装计划、路线设计、主打市场、艺人违约的范围、评判标准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第二,注重权利义务的对等。通常,在该类纠纷中很明显的可以看出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严重失衡的关系。从长远来看,这并不利于经纪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多一些人性化的条款,可以避免该类纠纷。
  第三,将艺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写入合同。形成违约方对后果的合理预见,在发生纠纷时,除实际损失外,“预期可得的利益”也将得到支持。
  第四,详尽列明违约金,针对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具体的违约金。避免遗漏经纪公司同其他演出组织、广告商的违约责任。一旦艺人解约,经纪公司同第三方的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经纪公司会因此付出巨额违约金。这些也应当艺人应当赔偿的范畴。

  二、如何在履行中防范风险?
  依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享有解除权。一般的履行瑕疵并不构成根本违约。经纪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做好充分的证据保留,防患于未然。
  第一,建立艺人工作记录或档案,跟踪艺人的发展状况。以此证明经纪公司履行义务的情况。
  第二,保存各种包括人力和物力在内的资金、劳务、费用单据。以此证明经纪公司的损失情况,也降低了事发后搜集证据的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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