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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杜杰锋律… 来源:华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8日,原告赵某与被告甘某安签订晋宁二街红山石英砂矿“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被告甘某安将位于晋宁县二街乡锁溪村的二街红山石英砂岩矿以400万转让给原告赵某,赵某应当于合同签字时支付200000元,于2010年5月16日前再次支付340万元,剩余40万元应于双方办理完所有过户手续3天内支付,后原告赵某实际向被告甘某安支付转让金350万元。被告也于2010年6月将砂场交由原告管理使用,但双方的转让协议至今未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原告赵某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未得到批准而无效,且被告甘某安至今未办理完毕采矿许可证的转让手续,属于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原告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转让金;被告甘某安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至今未办理完毕转让审批手续是由于原告方不配合所致。

  另查明,被告移交给原告的设备包括:住友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一台、翻斗车二辆、矿山石棉瓦房一套(含配电室一间、住房二间、油库一间、办公用品、沙发及桌子一套)、打砂机一套、洒水车一辆、变压器一台、80吨过磅称一部、钢板三张。

  【案件焦点】

  1.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效力如何;2.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现应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一般不得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本案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故依照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对争议焦点二,如前所述,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属成立未生效的合同,现双方已经无法达成继续履行合同、促成合同生效的合意,但该份尚未生效的合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方解除双方于2010年5月8日签订的晋宁二街红山石英砂矿“转让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方已经先后交给了被告转让费3500000元,该笔款项被告方应当予以返还。至于被告提出原告在实际经营矿场期间内,对矿场进行了开采,获取了利润,该利润应当由原告向被告进行返还。本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被告方负有对返还财产、投资及收益的举证责任,在本院就以上举证问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以后,被告除能证明当初移交的设备情况以外,对于其提出原告对砂场进行了开采,获取了利益的主张,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本院不能确认原告应向被告返还利益的具体数额,故对因该合同取得的其他需要返还的财产,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0年5月8日原告赵某与被告甘某安签订的晋宁二街红山石英砂矿“转让协议”;

  二、由被告甘某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赵某转让金3500000元;

  三、由原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被告甘某安晋宁二街红山石英砂岩矿场,矿场中生产设备具体包括:住友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一台、翻斗车二辆、矿山石棉瓦房一套(含配电室一间、住房二间、油库一间、办公用品、沙发及桌予一套)、打砂机一套、洒水车一辆、变压器一台、80吨过磅称一部、钢板三张。

  【后语】

  法院在该案的受理后,因涉及到采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大量查阅书籍及与相关行政机关取得沟通与交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最佳权益。针对该案,承办法官多次精心组织调解,细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被告从抵触情+绪到分晓是非及熟悉本案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法官不但从案件事实出发,而且对采矿权的相关法律精神进行耐心讲解,从而引导当事入主动积极进行调解,虽然案件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本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法院判决,最终被告依照判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对被告行为也表示理解。法院不但通过案件的审理进行了判决,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本案的耐心调解,再结合开庭审理,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为社会的一方稳定及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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