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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分配及其原则是什么?
由破产管理人(中国为清算组)将清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清偿顺序偿还破产债权人的活动。分配通常以货币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其他财产分配。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分配时,对权利尚未确定的债权应提存其分配额,待确定后处理,如诉讼中的债权;对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应就分配额提供担保或提存,至分配除斥期间期满,解除条件未成立者方得取消,条件成立者不予分配;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其分配额应予提存,分配除斥期满停止条件成立者领受分配,不成立者不予分配。破产分配依进行时间不同分为中间分配、最后分配与追加分配三种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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