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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