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盟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法律网 >> 公司律师 >> 法律常识 >> 正文

股权的强制拍卖程序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编辑:上海律师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股权的强制拍卖程序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来清偿其债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在强制拍卖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怎么实现的?

在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拍卖程序中,一般采取两种方法:跟价法和询价法。

跟价法“指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作为竞买人参与拍卖,通过拍卖程序,实行价高者得。比处的价高者得并非唯一的最高价者胜出,而是其他人举牌应价后,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高呼三声,此时优先购买权人可(表示以此最高价接受。如其他竞价人未进一步报出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他人报出更高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再“跟进”,则拍卖标的归最高应价者。优先购买权人要行使和实现其优先购买权,必须同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询价法”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优先权人不直接参竞价。待经过拍卖程序产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人是否愿意购买。如果其不愿购买,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如果其愿购买,则拍卖师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如果其不愿加价,则拍卖由优先购买权人购得,如果其表示愿意,则在加价后再询问优先购买权人。如此反复,直至其中一人退出,拍卖即为成交。

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采用的是“跟价法”,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这种方法也是强制执行程序中保护优先购买权的通常做法。




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