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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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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被吊销后,必须进行清算,如果不依法进行清算,股东、实际控制人则会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作为被告时,有将全体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例,关于是否受到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在查找到的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也不是很统一,有法院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仅对该公司的经营资格予以终止,但并不影响公司股东的身份地位。公司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进行清算,应属股东的法定义务,其不应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而另外有些法院认为2年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股东无法清算时起算,不应该从公司吊销营业执照15日后开始计算。(其他法院)

  在多个案例中,法院更倾向于支持债权人向股东主张债权是受到2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起算时间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股东无法清算时起算。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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