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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编辑:张宇晟 来源:上海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手续。与此同时,甲公司的股东又在工商登记机关注册成立了乙公司。乙公司愿意接收甲公司的大部分员工,并承认其在甲公司的工龄,将与该批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有员工却认为甲公司应向因注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甲公司HR感到很困惑,该不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张宇晟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如果甲公司股东在甲公司注销之前已成立乙公司,员工愿意与乙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且乙公司承认员工在甲公司的工龄的,甲公司则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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