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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因工伤残抚恤护理费标准
“调整标准”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673元、1586元、1499元、1412元;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924元、739元、554元;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次调整标准中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原所在企业应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