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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了孩子抚养权归一方,是否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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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问:我和前妻2009年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2012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归前妻抚养。后来我和前妻均再婚,而我现在的妻子不能生育,前妻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儿子。我想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前妻不同意,我起诉变更抚养权能否得到支持?
  网站编辑回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您不能证明前妻有患严重疾病及不尽扶养义务或虐待儿子等情形,则只能在儿子年满10周岁且愿意跟您生活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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